苏女士乘坐地铁时玩手机,结果列车急刹车,致其摔倒,颅底骨折,一审时,地铁公司被判承担九成责任。昨天,市二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改判地铁公司仅承担40%责任,苏女士自己“不注意”,属于重大过失。此外,法院还总结出地铁损害三大成因。
去年1月14日早高峰,25岁的苏女士乘坐地铁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站区间时,因列车发生信号故障,急刹车致其摔伤。因认为地铁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苏女士告到法院,出示就医证明,证实其颅底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需住院治疗,为此向地铁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地铁公司代理人认为,苏女士作为“低头族”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公司通过在车厢内张贴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注意安全广播,已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代理人认为,苏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乘坐公共交通,应自行承担注意义务,本次事故中,其只顾看手机,才导致受伤,具有重大过失。
一审法院确定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判决地铁公司赔偿苏女士11万余元。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仔细观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把事发过程详细写进了判决书:事发之前,苏女士站在车厢里,上方就是垂吊的扶手,而其双手一直拿着手机低头观看,注意力高度集中,即使有乘客下车腾出座位,她也没有注意。事故发生瞬间,附近另一名女乘客也趔趄了一下,但她倚靠在亲友身上没摔倒,其他站立乘客也都握住扶手,只是身体摇晃,而苏女士则趔趔趄趄摔了出去。
法院指出,地铁列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比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本案中,地铁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也不存在安全运营事故或人为误导操作,所以,地铁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而苏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在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改判减轻了地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赔偿额从11万余元减少为5万余元。
法院总结
地铁损害纠纷三大成因
据市二中院统计,地铁损害案件近年来持续增加,纠纷发生原因主要包括:
一、客流量上升,对地铁安全运营管理带来挑战;
二、自动化设施使用不当成潜在风险,如自动扶梯、升降电梯、自动屏蔽门、自动售检票系统等,对于很少乘坐地铁的乘客,这些设备容易引发事故;
三、乘客规则意识和风险观念淡薄,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拥挤,前后推搡,挤进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等电子化阅读工具,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
对此,法院建议乘客,遵守进站、出站、乘车秩序,接受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指引,积极配合安检,拒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乘客应秉持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养成良好出行习惯,站立在车厢内时务必抓好扶手,避免长时间接打手机、刷屏、玩微信等;列车启动离站、制动停站时,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杜绝在车厢内随意走动或嬉闹;儿童、老人及腿脚有残疾的人士,应该避开早晚高峰,谨慎选择出行线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针对地铁公司,法院建议,进一步完善地铁客运服务标志,强化出行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巡逻管控和应急处理,实施安全预警;并建立风险管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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