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三年严审罪犯2万宗 打造减刑假释“广州模式”
抛掉“高墙”的神秘,赢得减刑、假释的公信力。广州中院审监庭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新方式,率先在省内实行改革,以“提请公开、裁前监督—审判公开、陪审监督—文书公开、社会监督”为思路,通过裁前公示、引入人民陪审员、远程视频庭审、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扩大公开,杜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提钱出狱”、“暗箱操作”、“差别待遇”等不公正现象发生。
经过三年的推进落实,形成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广州模式”,扎紧减刑假释案件口袋。
减刑案中变更监狱提请50% 对罪犯不予减刑171件
近三年,广州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模式改革以来,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9394件,其中,减刑案件1930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9.6%,假释案件85件,占0.4%。
在审结的减刑案件中,维持监狱提请建议的9544件,占减刑案件总数的49.4%;变更监狱提请建议的9765件,占减刑案件总数的50.6%,其中,法院变更监狱提请幅度对罪犯减刑的9061件,占总数的46.9%,对罪犯不予减刑的171件,占总数0.9%,因提请机关申请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退回案件533件,占总数2.8%。
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中,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意见的审理监督,不断发挥了法院在罪犯减刑活动中的审理裁定作用。
在审结的假释案件中,裁定对罪犯假释的72件,占减假结案总数的0.37%,不予假释11件,退回刑罚机关假释提请的2件。充分落实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强化监督,杜绝腐败的中央要求,强化了案件办理透明度和公正性。
重点审理“三类罪犯”
为了解决“有权人”、“有钱人”服刑罪犯减刑快、腐败问题突出的问题,广州中院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严格贯彻最高院“五个一律”要求,重点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三年来,共审结“三类罪犯”减刑案件736件,其中,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371件,经审理裁定变更监狱提请建议的190件,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1.2%,高于普通案件50.6%的变更率,原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88件;金融类犯罪罪犯减刑案件296件,变更监狱提请建议的148件;黑社会性质犯罪罪犯减刑案件69件,变更监狱提请意见的20件。
监督公开促公正:
减刑假释案件公开任查超六成案件陪审员参审
广州中院在官网“广州审判网”开通“减刑假释裁前公示”板块,将监狱提请减刑罪犯的基本信息、刑期变动情况、罪犯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意见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实现了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情况在监狱和互联网上的同步公开、公示。在减刑、假释案件宣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上网公示。
三年中,广州中院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情况进行裁前公示19394件,收到各界异议446条,对社会异议案件及时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结后上网公示裁定书19394件,未收到社会各界异议。保证每件减刑、假释案件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哪个罪犯频繁减刑、减刑幅度过高会被群众“一眼看穿”。
广州中院自2014年全面实施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以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截至目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11960件,占收案总数的61.67%。如此规模的参审力度在全国确属罕见,大幅度提升了广州中院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及公开程度。 远程庭审平台监督无死角
广州中院近年着力打造减刑假释案件远程庭审平台,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情况,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大众直播,市民只需在家轻点鼠标即可了解案件审理情况。
目前,广州地区的减刑假释远程视频庭审已实现全覆盖,可以自由连接辖区内的广州监狱、番禺监狱、女子监狱、花都监狱、从化监狱5所监狱。方便市民旁听案件,扩大了公开力度,对办案人员形成倒逼态势,实现公众无“死角”监督。
自2014年以来,共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7438件,开庭审理率38.35%,其中,通过减刑假释远程视频庭审平台审理的案件3397件,占开庭案件总数的45.7%。
人大政协媒体监督不缺席
广州中院建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庭审。2014年以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职务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50余件。此外,还积极与有关部门磋商协调,逐步将监所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开放。 创新措施
罪犯主动缴纳罚金上千万
广州中院为严肃财产刑判项的权威性,将罪犯履行财产刑情况纳入对罪犯减刑、假释的审查范围之内。为方便服刑人员能够就近、便捷履行财产刑,申请设立了在押罪犯财产刑履行的专用账户,罪犯在提请减刑假释期间,可委托亲人到有代收罚金业务的数十家银行,通过“绿色通道”账户直接缴纳罚金。实施以来,执行财产刑效果显著,广州地区服刑罪犯主动缴纳罚金1189.66万元。
释前谈话与当地社区对接
广州中院积极探索对假释人员、减余刑释放人员的释前谈话制度。询问释放人员出狱后去向及生活规划,了解同住人员、家庭成员情况,预先评估释后的社会风险,及时联系释放人员当地的社区矫正部门,做好释放人员的管控工作,掌握释后人员动态。
典型案例:伪造经济困难证明不予减刑
罪犯梁某生于1977年11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莞市二法院判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梁某劳动改造成绩符合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条件,广东省番禺监狱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对其减刑3个月。
经查,梁某考核期内获得嘉奖22次、表扬3次;因殴打他人被给予记过处罚,因生产质量问题突出被扣分,且未缴纳罚金。梁某为证明暂无能力缴纳罚金,向法院提交了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经向梁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核实,上述材料均系伪造。
广州中院认为,梁某在服刑考核期间两次违反监规,为争取较大减刑幅度,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明材料。主观上的功利性,表现出其对犯罪根源及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且不能较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据此,裁定对梁某不予减刑。(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隋岳、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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