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和村主任王某就一些琐事发生分歧,怀柔某村村民袁振启酒后持刀找到王某,对王某连刺数刀,导致王某死亡。随后袁振启逃往天津,在蓟县被警方抓获。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检方认为袁振启犯故意杀人罪,袁振启承认罪行,但表示自己没有杀害王某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经审理后对袁振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处袁振启死刑。
被告持刀故意杀人
检方指控,被告人袁振启因拆除违章建筑等琐事与时任村委会主任的王某(男,殁年50岁)产生矛盾。2013年11月2日14时许,袁振启酒后携刀前往本市怀柔区怀柔镇某村王某的砖厂院内,持刀对王某胸、腰、臀及上臂等部位连续扎刺数刀,造成王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袁振启作案后于2013年11月15日被查获归案。检方认为被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袁振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是因拆除违章建筑的问题迁怒于王某,也没有杀害王某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袁的辩护人表示,袁振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建议法院对袁振启从轻处罚。
被告表示记不清案件细节
案发前,袁振启曾前往宾馆参加婚宴。证人齐某称,袁在婚宴上喝了很多酒,后来司机将参加婚宴的多人送回村里,袁在车上一直骂村干部,路过大队修建的厕所时,还要求司机把厕所撞塌。后来,袁振启提出要找村主任王某呆一会,并给王某打电话,得知王某在砖厂内,袁振启开着自己的车来到砖厂,袁振启走进砖厂后,与王某发生撕扯,并用刀捅了王某。
负责婚宴参加人员接送的司机表示,婚宴结束后,他把袁振启送回村内就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袁振启打电话让他回来一趟,见到袁后,袁拿出刀顶着他的腰,让他开车去市区。在高速上,他的手机来电,袁便将手机夺去。下车后,还搂着他的脖子,让他把身上的钱都交出来。袁振启还威胁他回去不要瞎说,否则对家人不利。
证人齐某表示,袁振启和王某从小一起长大,平时没什么矛盾,顶多喝酒吵两嘴,用不了多久就好。只是听说有些小矛盾,比如2004年村委会竞选袁振启没有支持王某,案发前一段时间,村里拆除违建时,把袁振启的房屋拆除了一部分。
袁振启供述,案发当天上午,他到宾馆参加朋友儿子的婚礼。吃饭时,喝了很多酒,婚宴后怎么去的砖厂等细节都已经无法记清,直到把村主任王某扎倒,他才从醉酒状态中恢复过来。随后他给司机打电话接他,在车上,他给自己的子女打电话询问位置,见过子女一面后,又电话联系了妻子,表示对不起她,让她照顾好子女。袁振启还给朋友莫某打电话借钱。拿到莫某的钱后,袁振启乘车来到北京市区,又打车辗转河北几个地区,最后前往天津蓟县,在此被警方捉获。
对于案件具体细节和动机,袁振启供述,当时怎么扎的,扎了几刀都记不清了。他跟王某没什么大的矛盾,就是对他有点小意见。2004年王某竞选村主任,袁振启支持另一名候选人,两人为此发生争执。此外,村里拆除违章建筑,他家水库边饭店的墙和锅炉房被拆,为这事也跟王某争论过两次。
法院做出死刑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袁振启所提其没有杀害王某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振启酒后打电话确认王某所在具体位置后,携刀来到王某所在的砖厂院内,见面后便持刀扎刺王某数刀。袁振启明知自己对王某连续扎刺数刀可能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仍放任王某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且没有实施任何施救措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袁振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振启到案后承认其持刀扎刺王某及其作案后逃跑经过,但就本案的作案过程和具体情节均以“自己醉酒不清楚”为由,拒不供述。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袁振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惩处。三中院最终判处袁振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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