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这意味着引起民间和学界广泛讨论的温州宅地使用权续期事件有了官方答复。
土地使用权到期“两不一正常”办续期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王广华表示,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所采取的过渡性措施。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针对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后回复,对目前在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办法处理。
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这是《物权法》149条讲的,自动续期,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所以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第二个“不”是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现在是按有偿怎么收费,无偿怎么收费,就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不作出任何收费的决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收取相关的有偿使用的费用。
第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部调研组曾赴温州调研
今年4月有媒体报道,在浙江省温州市主城区横河北新村、水心、上陡门等社区,部分居民房屋的20年期限土地使用证从去年开始陆续到期,在国内属于先例。据悉,温州市主城区20年期限土地使用证到2017年底到期有600多宗,到2019年底到期有1700多宗,主要是集中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等特定区域、特殊时期的特定房屋。随后,温州一则“部分市民因为土地到期了,正常买卖房屋却无法完成交易,想续期,又被告知需缴纳数十万元的出让金”的新闻迅速传播。
随后温州市国土局称“收几十万元出让金才续期”是误读。今年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
70年土地使用权续期还需相关法律出台
王广华指出,对于国土资源部提出“两不一正常”处理方式为何是过渡性办法?一方面是因为温州这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试造成的个别情况,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安排尚未出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先按特殊办法操作,待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后再与之做好衔接,就是“两不一正常”,一定不能与下一步相关部门作出法律安排不一致或者设置障碍。而对带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配合相关部门尽早地完成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安排。
在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发生后,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温州宅地续期事件主要焦点在于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在此之前,相关部委也没有权限对此制定相关文件规定,只能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
新闻内存
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并非个例
温州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并非个例,据了解,青岛、深圳都遇到过此类情况,且都在市级层面提供了解决方案。
有关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问题,深圳早在2006年就已出现实例。1980年开始建设的国商大厦是全国第一栋商用写字楼,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2004年,深圳市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作了详细规定,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补交地价一次性交付,到期不办理续期或申请未获准,则原有土地使用权消灭,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另据媒体报道,青岛阿里山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续期,在业主交纳出让金时,以区域过去一年的平均地价为计算基准,以基准地价的60%补交土地出让金。
上述案例中,青岛、深圳和温州等地方政府至少都认为土地期满续期是有偿的。而各地政府续期缴费的法律依据都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不是物权法。不同之处在于,深圳、青岛续期收费的依据是当地的“公告基准地价”,一般不过几百块、上千块,而温州开始被传出将执行的是市场评估地价,“土地续期费用为总房价的三分之一”,引发了市场的巨大争议。
争议引发之后,温州市国土局对此曾解释,有关“土地续期费用为总房价的三分之一”存在误解,全国层面目前尚无土地年限续期如何执行的实施细则,方案尚未确定,正在研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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