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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文要求手机预装软件明年7月起必须可卸载
2016年12月26日 08:24:44 来源:京华时报 陈艳

  京华时报讯(记者陈艳)上周末,工信部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可卸载,并禁止私自收集用户信息。该《规定》将自明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早在2015年11月,工信部就通过其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当时的意见稿中,有一条受到用户广泛欢迎,即手机厂商和软件商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所有预装软件可卸载,即除了打电话、发短信和应用商店等基本应用无法卸载外,其他软件一律可卸载。

  此次发布的《规定》再次明确了这点,强调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且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即便是系统升级,之前删除的预装应用也不被强行恢复。

  此外,生产企业应约束销售渠道,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用户终端在销售渠道等环节被装入应用软件的可能性、风险和应对措施。

  计费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

  针对用户十分关注的软件收费问题,《规定》指出,涉及收费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明示内容真实准确、醒目规范,经用户确认后方可扣费。

  同时,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提供代收费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收费企业应对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至少保存5个月,并为用户查询提供方便。

  禁止擅自收集用户信息

  《规定》指出,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方面,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其中,“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基本资料、身份证明、生理标识、联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

  对于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行为的界定,工信部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标签: 应用软件;智能终端;电子信息;移动智能终端;工信部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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