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报讯(记者 王自堃)日前,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评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旨在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促进依法治海、生态用海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意见》包括6个部分,共19条。在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方面,要求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企业,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由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业务范围也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方面,提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必须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并重点对用海可行性、面积合理性、生态用海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用海申请人亦应对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意见》还明确了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在加强对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和论证报告质量的监管方面,提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淘汰机制,逐步构建海域使用论证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在规范论证报告评审程序和标准方面,提出制订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技术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机制。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用海申请人或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收取或摊派评审费用。
在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方面,提出建立完善评审专家行为准则和终身责任制,增强评审专家的责任心。同时完善全国评审专家库体系,要求各省按期上报本省专家库到国家海洋局备案。
在加快配套措施及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对现行的海域使用论证管理文件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国务院决定精神的文件和规定一律修订或废止,要求各省加大海域使用论证信息公开, 研究制定本地区配套改革和相关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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