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受理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记者了解到,本案是北京市首批由检察院提起的三起环境公益诉讼之一。
案情:小区建设方直排超标污水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去年3月17日,昌平区环保局调查发现,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建公司)开发建设的“领秀慧谷”小区项目未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将排污管道接入市政管网,就将小区投入使用,并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超标水污染物。同年8月18日,北京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30万元。8月22日,昌平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科建公司处以2000余万元的罚款。
检方认为,北科建公司的行为致城市水体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环境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358万余元。
市一中院在收到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规定,决定立案受理,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记者还了解到,另外两起由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市四中院立案审理。
背景: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试点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
近日,最高检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发布了五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诉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吉林省白山市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郧阳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锦屏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指导性案例不仅可以对检察机关准确、统一适用法律提供指导,还可以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方式加以规范和提供参考。
案例:清洗工业废桶赔偿150万
因清洗工业废桶,江苏常州的许建惠、许玉仙二人犯环境污染罪被法院判刑,然而污染环境的恶果并未消除。当地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两名被告清除污染,法院最终判决两名被告赔偿150万元,这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了准确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该案中检察机关还申请引入专家辅助人对环境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
万春介绍说,从一年多来的试点情况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无到有,弥补了实践中一些损害公共利益案件提起诉讼的主体缺位,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有效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提起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新型工作方式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全新领域。”万春表示,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集中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有效遏制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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