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所在地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种类、性质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法庭或合议庭,审理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积累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鼓励各级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地域特点的审判机制。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介绍,意见鼓励自主创新、提高侵权成本,支持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等行业创新性经营模式,用以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
正确适用民宅商用
记者:意见对于较为典型或者多发的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有哪些具有针对性内容?
张勇健:对于自贸实验区内较为普遍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意见提出,应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多个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登记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情况,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上海自贸区乃至全国其他自贸区,以贴牌加工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关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和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涉及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利益和国家贸易政策,需要区分情形进行区别化处理。
有关海事审判工作,几个自贸试验区的总体方案均提出“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增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的建设目标,规定允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对此,意见均作出司法政策方面的回应。
支持企业创新性经营
记者:意见在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创新性经营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张勇健:意见要求,特别要鼓励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发展,要尊重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管辖和法律适用的约定,不能仅以未履行相关程序等事项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大发展。
意见还特别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由于自贸试验区内施行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形成“境内关外”的特殊监管区域,跨境交易成本大降,跨境电子商务行为将日益增多。合理认定消费者与电商企业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对处理类似合同纠纷、分配关税等费用的缴纳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基础性意义。
记者:意见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已允许进行临时仲裁?
张勇健:临时仲裁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商事纠纷解决手段,目前,我国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均依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我国仲裁法尚未规定临时仲裁这种形式。根据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意思自治,如果它们之间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了特定形式的仲裁方式,应当予以认可。
我们将这种特定形式的仲裁严格限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之间,且通过法院审级监督的形式予以规范,待经过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上升为可复制推广的做法,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
鼓励多元化纠纷解决
记者:在鼓励和支持涉自贸试验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意见有哪些创新?
张勇健:意见提出,应当鼓励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为多元化解决涉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提供司法便利。
意见对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特别做出规定,旨在为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投资自贸试验区。
意见还根据自贸试验区的特点,在自贸区法院聘请港澳台人士做陪审员、涉自贸区案件的送达、外国法查明等程序性事项方面做出创新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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