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乔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等事宜中提供帮助,收受多家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房产等物品,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一套。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乔瑞有期徒刑7年,乔瑞不服随后上诉。近日,市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2岁的乔瑞曾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三中院一审认定,2002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乔瑞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在申请贷款、租赁档案中心用房、贷款账户移转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北京市松之辉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贿赂共计270余万元。
2004年11月至2010年2月,乔瑞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为北京市松之辉商贸有限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出租房屋提供帮助,收受北京市松之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资购买的小产权房屋一套,李某支付了该房屋的设计费、物业费及装修费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90万余元。
2002年6月,乔瑞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为韦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魏公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提供帮助。2005年12月,乔瑞以200万余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北京魏公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房屋一套,经鉴定,交易时该房屋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8万余元。乔瑞实际支付价格与交易时市场价格的差额为73万余元。
2012年,被告人乔瑞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期间,为北京福地凰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关银行业务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甲给予的以7万元购买的木质犁具一套。经鉴定,该工艺品取样部分材种为香枝木。
2016年10月11日,乔瑞因犯受贿罪被三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50万元。宣判后乔瑞不服判决,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市高院认为,乔瑞受贿数额巨大且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鉴于乔瑞的亲属代其退缴犯罪所得及罚金,且全部涉案款、物均已扣押在案,依法作出对其从轻处罚的判决适当。
法院认为,上诉人乔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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