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陈马良因受贿136.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法院判决书,被告人收受贿赂136.2万元,其中84.6万元是11把紫砂茶壶,属于“雅贿”,这11把茶壶来自同一个行贿人。
“雅贿”即行贿者一改以往直接送现金、车、房及有价证券等传统做法,投其所好,变成赠送玉器、青瓷和名人字画等艺术收藏品,在文人雅趣的把玩中完成心照不宣的交易。在众多落马官员中,“雅贿”成为腐败又一隐蔽通道。
陈马良先后在常州市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门担任“一把手”,免不了和一些开发商老板打交道,常州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沈某就是其中之一。
据办案人员介绍,沈某曾在陈马良办公室看到陈马良把玩一把茶壶。后来,他就约陈马良来到宜兴某陶艺工作室的紫砂壶陈列室里,挑了数千元的紫砂壶,都由他埋单。
而后不久,沈某再带着陈马良来到这家陶艺工作室时,这个陶艺工作者已成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一个壶的价格几十万元甚至更高。这期间,沈某签了上千万元的合同。
直到案发,沈某一共为陈马良买了11把紫砂壶,共出资84.6万元。
2014年11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陈马良有受贿嫌疑。2014年12月22日,陈马良被逮捕。陈马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陈马良并不是唯一一个因“紫砂壶”落马的官员。江西省峡江县原县委书记宋铜2014年落马,据媒体报道,在其判决书中共有112次提到“紫砂壶”,45次提到“购壶款”,受贿1600多万元,购壶款就达1200万元,被查紫砂壶多达两三百把。作为一名县委书记,宋铜因爱好收集紫砂壶而被人称为“壶哥”,他常常借出差机会光顾宜兴,前往大师工作室“淘宝”,商人则成为他的“移动刷卡机”。最终因好致害,那一把把价值不菲的紫砂壶成为他受贿的一笔笔铁证。
据该案承办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检察员尤之毅介绍,由于“雅贿”物品的真伪及价值受主观认识、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加之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认定细则,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贿人实际购入价格计算。这种观点认为,行贿物品系行贿人支付相应对价换取所得,无论该物品的真实价值是高还是低,在行贿人这里已有了真实的直接的市场货币衡量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物品实际所值价格计算。这种观点认为,购买或卖出的交易价格往往与物品实际价值存在巨大差异,应该依据专门司法鉴定程序确定“雅贿”物品价值。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行贿、受贿双方心理认可的价格予以计算。这种观点认为,行贿者与受贿者在进行权钱交易时,一般在心中对物品已有一个价值衡量,即办多大事拿多少东西,东西的分量自然以双方的心理认可为准。
尤之毅说,陈马良受贿案中的雅贿物品紫砂壶的价格,因为有被告人、行贿人沈某及紫砂壶卖家的一致明确的供述、陈述及成交时的记录书证,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经过价值鉴定程序,可以直接以当时购买价格认定受贿数额。
那么,有的大师的紫砂壶价格已翻番,为何不以现在的价格认定呢?尤之毅介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受贿所得按照受贿时的价格认定,而非现在涨价翻番后的价格认定。同样,如果现在的价位比购买时跌了,那也要按照受贿时的价格认定。因为受贿时的价格客观反映了受贿人当时的主观故意程度。
最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马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51.6万元,收受紫砂茶壶及工艺品价值84.6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36.2万元。
法庭上,陈马良对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紫砂壶价格没有异议,而辩护人认为需要经过鉴定程序确认价格。
公诉人尤之毅指出,行贿人支付的紫砂壶价格有三方一致认可,明确反映了行贿、受贿方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没有必要再做价值鉴定。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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