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高岳
交通部近日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日报》记者通过走访业内人士,发现意见稿中尚有诸多待完善之处。
例如,意见稿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有业内人士反映,本应该由驾校自由购买的计时设备,有的地方由交通或交警部门垄断经营。且目前对学员学时的审核,全靠技术设备供应商和运管人员,随意性特别大,容易滋生腐败。
经营许可地范围模糊
意见稿意在规范长期以来乱象重生的驾驶员培训市场,对于很多现实问题均予以回应。
例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许可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但在被重点规范的驾校而言,这一规定存在模糊之处。
一位驾校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经营许可地指的范围有多大,在意见稿中是不具体的。”
据他描述,基层运管部门在执法中对此的理解存在差异。有的执法人员认为是教练场地,有的认为是行政许可机关管辖范围内,“概念太模糊,应该明确就是本县所有范围。”
甚至还有故意为难者。“有的基层运管人员为难我们驾校,培训范围就是你许可证上写的地址,不准跨出这个乡镇,我们比较迷茫。”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异地培训经营行为的处罚,业内也存在不同的声音,认为没有依据。因为实践中,确有持外地牌照但有经营许可证者在本地经营者,这种该不该罚,也是模糊的。
此外,对于“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培训业务”的规定,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不好操作。“我们这里有很多驾校收非教练车培训学员的靠挂费。辩称是自学呢,罚款没有依据。”另一位驾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审核学时容易滋生腐败
显然,在驾校等培训机构看来,意见稿的有些规定还是有对现实环境了解不够的问题。
最典型的就是,一些扰乱市场秩序的黑驾校,在遇到基层运管部门的查处时,惯用的应对手法是,招生点负责人让学员与运管人员说“我们没有交学费”,属于无偿服务,这样运管人员的查处就没有依据了。
然而,意见稿中仍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定义为“提供有偿服务”,上述问题将仍难解决。
可见,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应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之分,均应在意见稿规范范围之内,即只要涉及培训学员,就算免费也要遵守培训管理规定。
意见稿中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计时培训系统,如实记录、储存培训信息。
一位业内人士称,驾培机构使用的计时设备全是运管部门强制推荐的设备,对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根本不知道。
据他透露,目前对学员学时的审核,全是靠技术设备供应商和运管人员,随意性特别大,没有一个审核学时的工作规范,多长时间能通过工作人员说了算,容易滋生腐败。他建议出台学时审核工作规范。
同时伴生的还有学时卡收费中的乱象。据了解,本应该由驾校自由购买的计时设备,有的地方由交通或交警部门垄断经营。对此,公安部与交通部联合出台的2016年第50号文件(全称为《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曾规定,不允许任何部门收取学员的计时卡费用。业内人士呼吁,在意见稿中应再次明确:不应该收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培训计时卡费用,以防止职能部门和供应商钻空子。
划定电子围栏训练区域
此外,基层运管部门运用计时培训系统为培训机构划设电子围栏和分训练场地面积的问题,在意见稿中也应该明确。
业内人士建议,基层运管部门应运用计时系统为驾校划定电子围栏训练区域。目前,驾校科二项目(科目二,又称小路考,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的简称)训练必须在验收的场地内训练,尚未明确。
据了解,按照规定,驾校应有必要的训练场地,这是出于基础训练,要有一个车辆较少的安全性强的空旷场地。科二的训练项目其实都是实际道路驾驶的基础项目,都是为上路打基础的,科二、科三(科目三,又称大路考,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是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的简称)项目没有必要分那么清,科二项目也可以到公安指定的公路去实践,比如侧方停车、直角转弯、窄路调头、S路等,规定一个总学时即可或公里数。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场地直接到公路上学习,“所以我们建议不用划定电子围栏来限制科二项目的训练,为什么有的学员考试通过了,上路却不会开,都是限制各种项目在场地上练的结果。”一位来自河北驾协的会员说。
他同时表示,基础训练可以在场地练,熟悉了也可以到公路上去实践。
在训练场地面积的问题上,意见稿也没有明确。记者走访发现,贯彻新国标中,为了达到规定面积,有的驾校搬迁了;有的驾校花巨资在市中心地带建了10亩训练场,但还是达不到新国标的15亩地训练场的要求,又要被淘汰。
“为什么非要强调训练场必须是一块完整的连续的一块土地呢?训练场地的面积应该允许用各分训练场面积相加得来的总和,训练项目完整,达到教学目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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