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月,和我预计的差不多,还好没有忽视他诡异的笑容,否则就遗漏了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手里握着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公诉部的办案检察官舒了一口气。
2016年6月7日,怀柔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案情很简单,王某因多次找工作未果,为泄私愤,多次砸坏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玻璃,毁损财物2814元。
办案检察官收到案卷了解案情后,到怀柔区看守所提讯王某。王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回答问题时思路清晰,和常人无异,可让人奇怪的是,每当办案检察官翻阅卷宗、查看笔录、不注意他时,他就会偷看检察官,并且脸上会有诡异的笑容。
“嫌疑人不会是有精神障碍吧?”这个想法闪现在办案检察官脑中,于是问对方:“你是否曾患有精神疾病?”
“我以前得过抑郁症。”
讯问结束后,办案检察官找到了看守所的管教及侦查阶段案件的承办人核实王某的身体状况。据管教介绍,王某在羁押期间,曾有过情绪焦躁的表现,还与同监号被羁押人员吵架。随后,办案检察官又拨通了王某父亲的电话,王父说王某以前确曾患有精神疾病。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对于王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鉴定。随后,案件便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提纲明确写明,调取王某的病史资料并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又向看守所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治疗,避免他的病情进一步加重。
2016年12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经过审查,出具鉴定意见。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6年12月8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委托其依法为王某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当办案检察官再次来到怀柔区看守所提讯王某时,因其服用了精神类药物,他不再出现无故发笑的状况,经与管教了解,他服药后情绪稳定。
“一位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曾经对我说过,在办案的过程中,脑海中经常会有一闪念的怀疑,千万不要忽视这个看似不经意的闪念,它很有可能就是决定案件定性、量刑的关键情节。不错过每一个细节、不错认每一个情节,这样才能公正地行使法律,维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说。
最终,案件在听取辩护人意见、全案审查完毕后,鉴于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怀柔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其因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从轻的量刑意见。2017年1月12日,怀柔区法院支持了检察官的量刑意见,以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高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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