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本报北京2月28日讯 记者刘子阳丈夫欠下赌债,妻子是否需要“买单”?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条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一方合法权益,让生产经营负债以及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上述现象与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司法实践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所致。
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准确、全面理解第二十四条的内涵和外延,《补充规定》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通知要求,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等,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有的法院判决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最终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一方也承担该债务,这是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杜万华表示,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非法债务法院不予保护,绝不能让无辜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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