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化妆品,是到大型商场、专卖店买,还是听熟人介绍?近日,市二中院审结一起关于使用美白化妆品后患肾病综合症的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赔偿消费者王某2.5万元。
找熟人买化妆品住进医院
经查明,2013年1月至4月间,王某到梁平县一家钢材店,向以前经营过化妆品的熟人杨某,购买了包括黄膏祛斑王R等三无祛斑化妆产品,共花去2000元。王某使用后,起初感觉效果好,又介绍熟人到杨某处买化妆品,并获得一定数额的介绍费。
2013年4月,王某出现脸面及双侧眼睑浮肿,后出现双下肢浮肿、间断恶心、全身乏力等症状。她到梁平县医院治疗,病情无明显好转,又转入新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肾病综合症,于当年6月8日好转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8729.34元。
化妆品汞含量超标1万多倍
王某怀疑是使用了杨某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于当年10月15日向市食药监局梁平分局举报。经检验,黄膏祛斑王R汞含量为12875mg/kg(限值为≤1mg/kg),不符合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王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包含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医疗费用的5倍、支付药价款的10倍,共计38万余元赔偿费。
未评伤残等级判赔2万多元
梁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化妆品销售者,应保证其销售的化妆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杨某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在明知所售产品系三无产品情况下依然进行销售,导致王某使用缺陷产品后患肾病综合症,健康受到损害。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杨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惩罚性赔偿须以侵权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为适用条件。鉴于王某患病后经治疗逐渐康复,目前未评定损伤程度亦未评定伤残等级,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故对王某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杨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向熟人购物也要索凭证
承办法官称,本案中,涉案化妆品黄膏祛斑王R系三无产品,经检测汞含量超标1万多倍是客观事实。在王某无肾病病史情况下,存在因使用化妆品而引发患肾病的高度可能性。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应到正规产品销售场所购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索取相应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实际损害发生后,应及时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进行投诉,并进行产品本身、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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