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养老院尚不足一个月,突然身患重病,上吐下泻,十余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家人愤怒之下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两审之后,养老院所需承担的责任从一审认定的15%降低到了终审时的5%。是老人家属在得知老人患病后应对不当,还是养老院的确存在明显的过失?本就患有多种老年病的老人,入住养老院的道路,是否会因一次次类似的诉讼变得更加艰难?
案情
入住不到一月突发重病 休克之后方才送医
去年年初,年过八旬的张老太入住了西城区广安门内的善果养老中心。这是一家集养老、康复、保健等养老服务为一体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家人和养老中心约定,如果老太太病重或突发急症,养老中心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通知家属将老人送往医院。如果来不及联系家属,而且老人病情危重,养老中心就要立即联系“120”或“999”,先将老人送进医院。
谁也想不到这个原本只是用来“防范万一”的条款,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派上了用场。去年2月5日晚,张老太参加了善果养老中心组织的春节联欢会。次日6点左右,老太太说肚子疼,两个小时之后出现呕吐。在这段时间里,养老中心一直观察老人病情,但并未立即将老人送往医院。
大约上午11点,张老太的家属来到了养老中心。护工告知说,老人出现了腹泻。家人去给老人买了药品,服药后情况有所好转,养老院的医护人员为老人量了几次血压。从上午11点到下午5点,老人的其他子女陆续来到养老中心,但在这段时间里并无人立即决定将老人送进医院。下午5点,老人已经不再呕吐了,但仍然腹泻。直到晚8点左右,见老人状态越来越不好,子女们决定赶紧送医。有证据显示,老人入院时,已经处于休克状态。张老太住院治疗至2月17日,因病重治疗无效死亡。
老人的子女认为,养老院对老人的去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养老中心的重大过错,给他们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及损失。为此,老人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养老院承担老人死亡7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6.3万余元。
诉讼
家属索赔26万 一审认定养老院负15%责任
原告的起诉书显示,张老太经医院诊断为双肺炎症、呼吸衰竭、消化道感染并出现休克。入院次日就入ICU治疗,但仍然不幸病故。在案证据中也认定,老人确实是在休克之后才被送进医院的。
但究竟是谁延误了送医的时间?双方在庭审中针锋相对。养老中心说,事发当天上午9点,负责人已经给老人子女依次打电话通知,履行了合同义务——老人子女对此不认可;家属说,中间他们曾经出去买药,买药的事儿就是养老中心建议的——养老中心对这个说法也不认可,而且同时说,中心里的医生曾经在中午和下午2点左右建议送医院,是家属不愿意去——家属们对此同样不认可。
一连串的“不认可”,让整个事件显得扑朔迷离。去年9月30日,家属单方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老人的死亡与养老中心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根据病历材料、该所检查,认为养老中心在死者出现呕吐、腹泻时,没有即时送患者到医院就诊,而是自行判断,并让家属外购药服用,此过程反映养老中心对患者的检查存在不完善之处,同时对患者的诊断存在一定的偏差;而根据医院诊断,患者直至休克才被送到医院就诊,就医不及时,这说明养老中心没有及时将患者送往医院就诊,延误了患者的诊断及治疗。综合分析认为,养老中心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中心应该承担死者死亡15%的责任,并就此作出判决。善果养老中心不服,提出了上诉。
养老中心在上诉状中说,这个鉴定意见属于原告一方单方面委托,而且在鉴定的时候,隐瞒了重要细节:家属已经在事发当天11点到达了养老中心,随后的几个小时里,家人一直在老人身旁。养老中心在能通知到家属的情况下,是否送医院是应该由家属决定的。只有在通知不到家属的时候才会由养老中心决定。从当天11点她的家属到达医院,到晚上8点病情恶化才送医院,中间差着好几个小时。11点之后如果家属就及时将老人送进医院,应该可以避免死亡后果。
剖析
类似案件中9成家属认为自身无责
根据该案二审法院北京二中院的统计,近三年内,二中院审结的与养老院有关的14件纠纷案件当中,有7件涉及了人身伤亡,其中老人死亡的占了3起。在这些案件中,63%的养老机构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90%的家属认为老人自身不存在过错,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意外事故多发生在老人居住的房屋内,属于非公共空间,出于隐私考虑,养老机构不会、家属一般也不同意在房屋里安装摄像头,一旦发生意外,究竟是谁的责任,就更难以查清。老年人普遍还患有一种或者多种疾病,出现了事故,“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况很多,难以界定养老院的护理行为与老年人受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也不好认定。
二中院主审法官宋光说,老人入住养老院而出现纠纷,甚至是老人患病、受伤乃至死亡,均属于是一种侵权纠纷。从现在市民与养老院签订的合同上看,虽然都会在事先有一些约定,但想通过这样的约定分清楚所有的责任,基本是不可能的。“比如说,同样是一根香蕉,小伙子吃了,不会有任何问题,要是老人吃了,可能不会有事,但也可能就会出人命。不过,真要出了人命,谁能确认是不是这根香蕉的事儿?老人有没有喝凉水?晚上有没有着凉?是不是其他未知的原因造成的?细致到了这种程度的事情,靠事先的合同约定,是弄不清楚的。我们只能从事实的角度,按照《民法》、《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看看应该由谁来负责。”
宋法官说,在这类案子里,关键在于双方能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家属一方,想要获得充分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很多人都是一个月才去看望老人一次,真有什么问题,也很难察觉到。而对于养老院来说,想证明自己无责,难度也不小。所以我们觉得,如果条件具备,经济条件允许,还是应该多安装监控,即使房间内部因为涉及隐私的原因不能安装,也要把公共空间装上,同时尽可能地多巡查,完善记录。”
终审
养老院责任比例从15%下调到5%
二审时,由张老太家属单方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成为法官们关注的焦点。法官认为,这份鉴定是依据病历材料及委托人的陈述作出,未征询善果养老中心的意见,鉴定书里也没有关于家属“2月6日上午11点即陆续到善果养老中心处”的陈述,因此,该鉴定结论在确定善果养老中心是否存在延误送医问题上不具有证明效力。
宋法官说,如果是诉讼过程当中需要做鉴定,正常程序是通过摇号,由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单方所做的鉴定,没有将案件全部内容反映给鉴定机构。但是,这份鉴定意见也不是完全没有价值,法庭并没有绝对否定,毕竟在针对老人入院时的身体状况表述等还具备一定意义。
根据查明的事实,善果养老中心称曾在上午9点给家属打过电话,家属不予认可,养老中心也没有就此举证,因此这个说法不予采信。不过,11点之后家属陆续抵达养老中心后,也没有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因此,一审法院审理中认定的“双方对延误老人治疗时机均应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为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当日早晨6点至11点,由养老中心承担责任,11点至晚8点,由家属承担责任。毕竟善果养老中心仅系养老机构,而非医疗机构,其医疗水平不能按医疗机构的标准来确定。家属在赶到养老中心之后,对于是否将老人送医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况且老人已经年满86岁,一审法院确定善果养老中心对其死亡后果承担轻微责任也是正确的。但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15%责任比例过高,二审法院将其调整为5%。
最终,法院判决,由养老中心赔偿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
宋法官告诉记者,按照当下的社会发展趋势,如今的中青年人步入老年阶段之后,“入住养老院”将成为很多人的必经之路。而目前高端养老院很少,其费用也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承受的。现在的养老院大多数都是民办或民办公助。对于这些养老机构,一方面要进行保护,否则今后更是无人出资,无人敢于经营。养老院如果办不下去,或者今后形成“入院条件严苛,只要患有某种疾病就不收”的情况,影响的将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但是在另一方面,也要敦促养老院规范各种制度,将每一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并且做到有据可查。“我们现在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就得做到不枉不纵,让社会养老机构有一个更好的、也更安全的发展空间。”
本报记者 安然 J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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