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学生自杀事件接连出现。1月11日,山东大学一女生被发现在出租屋内上吊自杀,被发现时已身亡四天;2月27日,广西大学一在读研究生烧炭自杀死亡;3月4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农学院一名大二学生在宿舍内上吊身亡;4月11日,厦门华厦学院大二在校女学生因卷入校园贷选择自杀。
国家卫生部曾公布一项调查数据,数据显示,自杀在中国人死亡原因中居第5位,15岁至35岁年龄段的青壮年中,自杀列死因首位。在全球,自杀是导致15至19岁青少年死亡的五大原因之一。
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在引人扼腕的同时让人深思,应该如何预防自杀事件的发生,家庭、学校、社会又应当承担什么角色?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事件频发,心理问题是主因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重庆地区近几年内曾发生数起大学生自杀事件。2014年12月24日,重庆地区一高校官方微博通报,该校2011级聂姓同学在校外自杀身亡。事隔几个月后,2015年3月20日,该校又发生一起学生自杀事件,2012级姜姓同学在宿舍自杀身亡。2016年1月6日,据重庆工商大学官方微博通报,该校文学与新闻学院赵姓同学在寝室内自杀身亡。
2012年3月,重庆交通大学大学生生命教育创新模式构建课题组曾发布了一个关于“重庆大学生生命教育状况”调查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重庆十余所高校的近1000名大学生中,17.39%的大学生有过自杀念头。山东大学自杀预防研究中心也曾对大学生群体进行过调查,有自杀意念的学生占到被调查者的16.39%。
记者采访西南大学心理学部应用心理学系副教授、心理学博士吴明霞了解到,自杀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因为原来就有一些心理疾病,当心理疾病严重到一定程度,病人都可能产生自杀的念头。另外一部分可能是因为突发事件,如天灾人祸或家庭发生事故,使他们感到压力很大,于是会想办法去解决这些压力,当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能力和资源无法解决问题,就可能产生自杀的念头。还有一些是出于愤怒、攻击等情绪。
吴明霞教授同时介绍,自杀可能还会和天气、季节有关,每年的5月和11月是自杀的高发时期。在高校工作中发现,每年5月和11月来预约进行心理咨询的人数会陡增,其中一部分人有自杀念头甚至曾经实施过自杀行为。
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袁琳从社会学角度向记者介绍了大学生自杀的一些可能原因,表示家庭环境的影响,学校教育的缺失,社会环境的变化都会对学生产生影响。袁教授同时表示,社会价值观的取向,个人对生活意义的追求,家庭关系不良,教育以成绩为导向的追求等多重因素都在学生自杀事件中发挥着作用,而不是单纯的某一条件或某一环境的作用结果。
生命逝去,莫让善后变“闹事”
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在类似事件中一直存在责任划分问题争议,以及因事件产生的死者亲属到学校“闹事”的情形。
记者经查阅了解到,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的第三项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第四项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
就大学生自杀事件中谁来承担责任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重庆一高校在校生。该学生认为,在这类事件中学校应负有一定责任,但学校不可能做到时时刻刻照看到每一位学生,不能苛责学校,应予以体谅。这类事件发生更多的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问题,我国在心理健康教育这方面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不能将责任归咎于某个学校或者说大学整个群体。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昌的观点是,大学生一般已经满18周岁,是成年人,在民法的规定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自杀一事,是他对自己生命的放弃,他侵害的是自身的生命权,受害人是他自己,侵权人也是他自己,从法律角度上说,只有对他自己负责,但因为人已逝去,也就是无人应对此负责。
袁琳认为,在责任划分上学校确有过错的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现在因家长“闹事”等情形使得学校责任有所扩大,这是不合理的。袁琳表示,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学校只承担一部分的教育责任,大学生活只是其生命历程中的短暂一段时间,一个人的性格心态的形成不是短短几年能决定的,和其成长环境,家庭、社会环境都有关,不能将责任都归结于学校。
袁琳同时表示,现在社会在家长“闹事”时会倾向于将责任归结于学校,这将学校的责任扩大了,对于整个事件的责任分担以及事件的处理都产生了影响。大学生自杀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关注个体的心理健康,解决大学生的“空心病”,改变大学生生活无意义感的认知等问题需要整个社会来思考。
重庆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14级赵姓同学在寝室内自杀身亡后,网络曾有传言死者生前存在考试作弊被抓情况,学校经核实后进行了辟谣。在赵同学死后,其家属因丧女之痛采取了情绪化行为,拉着写有“还我女儿”字样的白布黑字横幅聚在学校门前讨要说法。面对家属的情绪化行为,学校仍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帮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那么,自杀学生家属到学校“闹事”扰乱教学秩序,是否要承担责任?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世伟表示,自杀学生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到学校“闹事”,并不无法律根据。但是,毕竟关系生命的逝去,学校应当尽最大努力与自杀学生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沟通。当然,如果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聚众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后果特别严重的,也可能涉嫌犯罪。
自杀预防,关注和教育是关键
记者了解到,虽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可防止,但是大多数自杀是可以预防的。
吴明霞介绍,自杀存在3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分为动机或意念形成阶段,矛盾冲突阶段和行为选择阶段,自杀预防的最佳阶段是自杀形成的前期阶段。
自杀预防要做到关注观察关心,要周边的人多一些对人本身的关切。在自杀者面对负面生活事件或抑郁,开始进入动机或意念形成阶段,自杀者通常会表现出与平时的差异。这种变化差异会体现在饮食和睡眠情况改变,个人卫生状况变化等方面,个人情况的变化一般意味着内心的变化,这时需要身边的人多加以关心。
处于矛盾冲突阶段的人一般会和其他人进行讨论,会较为明显地表现出自杀倾向,是最容易发现的阶段。自杀后期的人,因为其已经决定了自杀,放下了压力,整个人变得平和,状态反而会变好,会做出一些类似告别的行为。
吴明霞以诗人海子为例向记者解释,海子的《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就是处于第三阶段时写下的作品,他当时已进入平和的心态,已经想开了,收获了不冲突的幸福,所以有了幸福的闪电的描述,这是一首诀别诗。第三阶段的人会开始掩饰自己自杀的意图,开始寻找自杀的工具和方法,这时会很难发现并改变。
除了从个人角度出发进行预防,学校和社会也应该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袁琳称,高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虽然一直在呼吁,但是力度始终还是不太够。袁琳建议,可以将心理健康课程还有生命教育课程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对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很有意义。
记者了解到,各个高校虽都设有心理咨询室,但存在着人力资源不够等问题。加强辅导员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建立相应的心理辅导团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方式都将有利于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发展。高校除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合理的预防机制也必不可少,有关专家曾提出学校可建立3级预防,包括积极治疗相关疾病,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素质;对自杀高危人群进行危机干预,帮助其摆脱困境,打消自杀念头;采取措施防止自杀未遂者再次自杀。
袁琳认为,大学生自杀现象涉及到很多方面,不只是单纯的家庭、学校的问题,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社会的导向都存在影响,减少大学生自杀需要的是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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