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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公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加盟投资”成新手法
2017年05月27日 08:32:44 来源:法制日报 刘志月、高亮

  以投资医院、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朋友邀请你“加盟投资”。

  面对这种邀请,你要小心了,很可能是非法集资的新手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起全省法院审理的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

  “房地产、民间投资等领域仍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爆发集中领域,但涉及销售服务类案件增多,其中包括医疗、养老等新生业态。”湖北省高院刑三庭庭长杨志斌说。

  “老套路”:高额回报专坑熟人

  高额回报的“老套路”,总是屡试不爽。

  因为允诺高息,湖北省当阳市玉阳银丰商行的创始人施某仅凭一纸“投资凭条”“借条”“欠条”,就从99人“钱包”里掏出2000余万元。

  2013年4月9日,为缓解债务压力,施某在当阳市注册成立“当阳市玉阳银丰商行”,并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广告宣传、人员之间相互宣传介绍、手机短信息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施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到该商行存款。

  法院审理查明,施某先后以“当阳市银丰商行”名义,向社会公众开具《投资凭条》募集公众资金,以施某个人名义直接开具借条或欠条募集公众资金,向9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0笔,共计2066.85万元。

  施某将募集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案发时尚有63人127笔共计1340.90万元未归还。

  2015年7月28日,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吸收他人存款的事实。

  当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追缴施某违法所得1340.9万元,退还各被害人;追缴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施某向被害人退赔。

  同样在“朋友圈”进行集资诈骗的,还有合肥市冠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办事处。

  冠灵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虚构了该公司在江苏省邳州市有银杏基地,利用该公司武汉办事处负责人周某,以投资银杏产业即可获得高额返利为幌子,哄骗社会公众前来投资。

  周某采取熟人介绍、宣传讲座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

  法院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4月,该公司武汉办事处共计吸收81名被害人投资款322万余元,至案发时共向投资人返利55万余元。

  吴某最终因犯集资诈骗罪获刑13年,被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法院还对被告人吴某、周某犯罪所获的赃款人民币267.1132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高端黑”:非法融资平台玩理财

  湖北省高院办案法官透露,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后,由于门槛降低,类金融企业发展迅猛,涉及投资咨询类的案件数、参与投资人数较多。

  湖北武汉曾有一款名为“武汉贷”的融资平台网站,但该平台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发布虚假标的,通过QQ等社交软件、向公众散发传单等方式虚假宣传,谎称投资购买的标的有高额收益,吸引公众向“武汉贷”平台网站投资。

  经审计,上述骗局非法吸收46名被害人资金共计890余万元,其中上述被害人已提现所谓收益452万余元,造成438万余元无法偿还。

  最终,“武汉贷”平台负责人林某获刑5年两个月;同伙陈某获刑4年。

  与“武汉贷”类似,恒泰公司也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在明知自身不具备从事银行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恒泰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以恒泰公司为平台,对外宣传为恒泰公司的“理财业务”,向投资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以2%至5%的月息给付高额回报,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恒泰公司负责人郭某将吸收的资金汇入车某、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内,恒泰公司每月按吸收资金金额的5%将返息款项汇入郭某的财务人员账户内,再由郭某的财务人员对投资人按月息2%至5%进行返息付款,返息盈余由郭某所得。

  截至2012年10月,车某、徐某及郭某以恒泰公司名义共吸收31户社会公众存款,资金总额为2398万元。

  “新妖术”:加盟投资瞄准目标群

  湖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介绍,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湖北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共计274件。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湖北省高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的10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中,涉案金额上亿元的有两起,5起案件涉案金额达千万元;每起案件受害人多达十余人至上百人不等。

  “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及行业领域不断扩展、涉及行政区域更加集中,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案情更加复杂,作案方法和手段不断翻新。”杨志斌说。

  统计显示,近年来,湖北省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参与投资人达千人以上的案件逐渐增多。

  杨志斌透露,当前,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案件向新生业态、行业扩散的趋势很明显。“房地产、民间投资等领域仍是案件爆发集中领域,但涉及销售服务类案件增多,其中包括医疗、养老等新生业态。往往以投资医院、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群众‘加盟投资’。”他说。

  在湖北省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跨行政区域案件凸现:省内各地的非法集资案件关联性增强,部分企业或个人在省内多个区域利用实体门店等形式销售理财产品,陆续出现了多起跨行政区域非法集资案件。

  此外,民间闲置资金充裕,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

  “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资金吃紧,从银行贷款十分困难,而民间资金相对充裕,由此导致民间借贷活动异常活跃,由此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呈上升趋势。”杨志斌说。

  (原题为《“加盟投资”成非法集资新手法》)

标签:加盟;投资;集资 责任编辑: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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