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人身自由权每日赔258.89元
2017年06月01日 08:32:32
来源:北京晨报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5月31日起执行
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新闻链接
赔偿标准较去年每日上调16.59元
本次国家赔偿的标准距离上一次上调,几乎正好相隔一年时间。201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本次调整较之一年前,每日上调了16.59元。
标签:赔偿标准;平均工资;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王艺
热点新闻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