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大对“内鬼”的查处力度。特别对牵涉到一些公共机构或部门的信息泄露,司法机关更应该“一视同仁”,不能避重就轻。
“我真的很后悔,如果不是不自信,被骗子迷惑放松了复习,我肯定考上了,最终只差5分啊。”日前,在浙江一所高校教书的李老师第四次考博失败,他希望其他人引以为鉴,并提醒其他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自己努力,不要以为能通过购买试卷或答案赢得考试。(《法制晚报》6月12日)
该案已经被警方破获。经调查,犯罪团伙成员均为1990年后出生的年轻人,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不过,事件的一个核心疑问并未真相大白。那就是,这个犯罪团伙如何取得考生个人信息并实施行骗的?其中有没有相关机构的“内鬼”贩卖个人信息?
被骗的李老师今年1月19日在北京体育大学官网完成了博士研究生考试的报名。半个月后,就收到了“加QQ可以领取考试资料”的短信;一周后,骗子故伎重演,并直言李老师已经成功报名2017年北京体育大学博士生招生考试。这是个典型的精准诈骗案例。考生电话号码、报名信息都被骗子掌握,说明骗子并不是“无头苍蝇”,而是“有的放矢”。假如骗子缺乏对诈骗对象信息的了解,其诈骗的难度就会大得多,受害者也不会如此轻信。就此可以看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预防互联网、电信诈骗极其重要的前提。
曾有专家在分析徐玉玉案时指出,从源头上看,数据泄露的途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黑客发现教育部门系统漏洞而入侵获取信息;二是教育机构内部人员为谋求私利而主动贩卖信息;三是教育部门的服务商或合作方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信息。对类似案件的查处,理当不能止步于抓获诈骗团伙,更要顺藤摸瓜,对其信息泄露链条予以全方位的破解。
就在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严打信息泄露和贩卖的“内鬼”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现实来看,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要加大对“内鬼”的查处力度。特别对牵涉到一些公共机构或部门的信息泄露,司法机关更应该“一视同仁”,不能避重就轻。
统计显示,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2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行业内部的人员就达450多人。从中可见,“内鬼”已成为个人信息泄露与诈骗犯罪案件中的重要一环。目前已查处的,或仍只是冰山一角。
因为长期以来社会的信息保护意识不强,“谁收集,谁负责”的信息保护原则也还确立不久,公民个人信息由“内部人”泄露、贩卖,成了大概率事件。所以,加大对“内鬼”的查处力度,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各信息收集方应建立有效的“内鬼”防范机制,告别靠“道德自觉”来规避“内鬼”的原始状态。同时,对一些公共部门的信息泄露现象,也有必要加大对领导、负责人的追责力度,以倒逼信息保护责任的落实。
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变得无处不在。相应的,若收集方的信息保护责任不跟上,势必形成巨大的信息泄露风险,也为网络和电信诈骗培植了土壤。顺应这一逻辑,在网络诈骗案件的处理中,相关部门理当多一点“源头办案”的思维,深挖信息泄露的“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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