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孤儿药”、低价药、儿童用药短缺的现象屡见报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短缺问题,明确要求抓好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实施。6月28日上午,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曾益新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意见》的有关情况。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快速解决临床急需的一些药品短缺问题。目前已梳理出约130种临床易短缺药品清单,并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对策。近段时间,卫计委会同工信部、国资委、食药监总局等部门,解决了近50种清单内药品的短缺问题。
《意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短缺药问题反复出现。由卫计委、发改委、食药监总局等部委组成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已拟定具体明确工作规则和任务分工。国家层面重点围绕国家级短缺药品清单内品种,组织制定短缺药品供应保障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跨省短缺问题。省级主要是建立相应会商联动机制,综合评估辖区内药品短缺信息和应对建议,统筹解决局部性短缺问题等。
《意见》明确了三项重点任务措施: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级联动应对机制;实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类精准施策。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体制和制度优势,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协同机制建设,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信息交流和监测预警,强化综合协调和督导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对落实不力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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