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新华社记者 黄小希 荣启涵)在人类历史长河中,70年只是短短一瞬;但在一项制度的发展进程中,70年足以书写光辉一页。
1947年,我国首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为我国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树立了典范。从茫茫草原出发,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具有开创性的制度设计,为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繁荣发展与团结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栉风沐雨,薪火相传。70年来,各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指引下,同奋进、共成长,经历了改天换地的伟大历程,昂首阔步奔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民族治理的“中国模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于我们党对国情的准确把握,带来了民族关系和民族事业的深刻变革
神州北望,风光旖旎。盛夏的内蒙古兴安盟,充满生机。
70年前,内蒙古自治区在这里成立时,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还叫王爷庙。
“那时这里只有一条街,沿街用黄土混着干草盖起一排排歪歪斜斜的土房子。”91岁的乌兰浩特市民李昆回忆道。
如今,李昆最喜欢让孩子开车带自己在开阔的马路上兜风,看看越盖越高的楼房,品品越来越好的时光。
首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诞生地的发展变迁,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写下光辉注脚。
70年来,从无垠草原到苍劲大漠,从巍巍长白到边关南陲,民族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先后成立。
截至2016年底,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约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
70年来,从被确定为基本政策,到以宪法为基础和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焕发出勃勃生机。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和活力,来自中国共产党不断面对社会实际需求,准确把握国情和民族地区实际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国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周竞红说。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国情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漫长历史演进中,各民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
自成立伊始,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对民族问题的主张。历经革命战争年代的战火淬炼,我们党不断加深对国情的认识,对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考日趋成熟,创造性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杨圣敏说,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国家集中统一和各民族自主平等的结合,实现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具体实际的结合,达成了统一与自治密不可分的和谐关系,有效维护了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稳定。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彰显了中国共产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信心与定力。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项政策措施的有力保障下,以主人翁姿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事业,各方面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也积累了宝贵经验。70年实践充分表明,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向世人展示了中国共产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坚定自信。
新形势下,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在于加快民族地区发展。
2014年金秋,北京。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缩短“差距”、补齐“短板”,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把这项制度贯彻好落实好的必然选择。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最大限度改善民生,让各族群众都过上好日子,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永葆生命力之所在,也是这一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前提条件。”民族区域自治法专家敖俊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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