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首发大气污染“禁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首次适用行为保全制度
北京晨报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四中院获悉,该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未经环境审批,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市四中院同时还向多彩公司所在的大兴区环保局送达了告知书和行为保全裁定书,并在厂区现场张贴了公告(右图)。
法院受理环保公益诉讼
今年6月29日,市四中院依法受理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四分检)诉多彩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喷漆作业产生废气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受理案件后,市四中院及时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并到多彩公司生产基地现场勘验情况。
据悉,去年12月,大兴区环境保护监察支队出具《环境保护监察意见书》,认定多彩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问题: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焊接产生的焊烟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生产加工基地未办理环境审批手续。之后,大兴区环保局对该公司采取了查封、处罚20万元的措施。
立案后企业已停止生产
今年3月、5月,四分检到多彩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多彩公司违法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大气环境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依据四分检的申请,市四中院立案后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向环保部门发送立案情况告知,并登报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今年7月31日,市四中院办案法官专门到多彩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多彩公司已经停止生产,设备被移至车间外。
合议庭认为,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对将要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预防,对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制止,以实现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
根据已经提交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初步证明多彩公司的生产活动具有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该公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但仍然存在恢复生产继续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且其曾经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仍存在侵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故市四中院认为,法院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裁定多彩公司对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生产加工基地在办理环境审批手续或者向法院提交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不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证据之前,禁止在该生产加工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及废气排放的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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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时,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没有建立行为保全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该制度,实践中多在家庭暴力、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或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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