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时政新闻 > 国内综合 正文
首付三成即要求卖家过户 他用这种方式骗买了10套房
2017年08月23日 08:29:56 来源:重庆晨报

  卖二手房总希望价格高一点,有人就利用房主这种心态干起了诈骗。22日,重庆晨报记者从渝中区检察院了解到一起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丁某、蹇某、董某、陈某(均另案处理)冒充“购房人”高价出资,先期首付三成就要求业主过户房产。支付余款时百般推脱,还把房产拿去抵押。目前,李某已被抓捕归案,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介带来“高价”购房人

  李某今年37岁,四川荣县人,2015年从四川老家来到重庆做生意。生意没有起色,信用卡卡债却越积越多。当年上半年,他想找朋友吴某借1万元钱还卡债,对方表示没钱,但提供了一个炒房赚钱的机会:冒充“购房人”高价出资,找董某等人高息借款支付首付30%房款给卖房人,并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找贷款公司抵押房屋,用抵押的钱来支付剩余70%的房款。

  李某知道里面有风险,毕竟银行很有可能不会贷给他比房屋价值更高的钱。于是,他决定干脆就向董某他们高息借钱。

  2015年,被害人蒋蓉(化名)将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挂上网卖,标价115万元。同年6月20日,和李某一起打算盘的董某给蒋蓉打电话,说自己是房屋中介,表示可以帮她卖出更高的价格,自己只收高出部分的50%作佣金。得到同意后,董某找来李某,李某看房前后不到5分钟,一口答应以116万元买下房屋。

  不过,李某自称经营娱乐场所需要资金周转,只能先支付三成,也就是35万元。等房产过户后,剩余七成3个月还清,并表示只有过户拿到房产证后,才能去抵押贷款,再支付剩余尾款。

  这样的方式,蒋蓉有些担心。为了打消她的疑虑,董某提出,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去公证。按照合同约定,李某若不能按期缴付尾款,他们可以协助蒋蓉,自行将房子过户回来。听到这些,蒋蓉答应董某去做公证,进行交易。

  购房余款一拖再拖

  当年9月,到了合同约定支付尾款的时间。蒋蓉找到李某,李某却称自己没钱。原来,那套房子他只抵押到60万元。他要偿还35万元的首付款,连本带息还给垫资人后,还要支付抵押权人15%的高利息、董某的中介费等,到头来到手的钱所剩无几,有时候还会倒贴钱。“我拿不出钱来还,已经快家破人亡了。”李某说。

  以这样的方式,李某买了10套房。收不到尾款的业主越来越多,李某知道自己被盯上,于是换掉联系方式外逃。2016年2月29日,李某被列入网上追逃。今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四川荣县一销售门店将李某抓获。近日,李某被渝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介绍,这10套购房合同的总金额是960.8万元。李某实际支付的房款合计是315.7万元,至今未支付的房款应该有645.1万元。虽然通过房屋抵押的方式套现700多万,但由于利息太高,加上支付中介费、公证费、代办费等各种费用,李某不仅没能还掉卡债,反而还亏了。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记者 钱也 实习生 谭永红)

  检察官提醒

  未收全款勿过户 公证并非无风险

  渝中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赖俊斌提醒:卖房者在未收取房屋全款的情况下,无论对方如何花言巧语,都切忌过早将房屋过户给买房人,否则容易“钱房两空”。

  赖俊斌提醒,卖房者务必清楚了解公证所具备的法律效力,摒除“有公证即无风险”的观念。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只是对买卖双方房屋买卖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确认,并不具备强制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效力,无法规避类似于本案当中产生的风险。

  与此同时,卖房者尽量要找信赖可靠的正规房产中介公司,不要轻信中介提出违反法律、违背常理的要求。

标签: 责任编辑:吴盈秋
相关阅读
微信分享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9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