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5日电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近日,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制定和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施行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并指出,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指导意见》要求,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既要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更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健康产业发展,扩大教育、医疗健康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效率。
《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分类处理。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资源优化整合、移交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推进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自身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移交地方或予以撤并。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集中运营管理。
《指导意见》还要求,坚持规范操作。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重组改制行为,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公开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指导意见》明确了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关于教育机构深化改革:一是整合资源集中管理,对与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可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资源优化整合,积极探索集中运营、专业化管理。二是鼓励多元主体办学。鼓励国有企业多元主体组建教育集团,优质院校可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三是,移交地方统筹管理。对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移交地方管理。四是有序实现关闭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可以关闭撤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关于医疗机构深化改革:一是鼓励移交地方管理。鼓励国有企业将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且地方同意接收的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按照政府办医疗机构相关规定管理。二是有序实施关闭撤销。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机构,予以关闭撤销,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三是积极开展资源整合。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创新升级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四是规范推进重组改制。积极引入专业化、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有序规范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重组改制,优先改制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导意见》指出,要严格规范移交程序,对整合资源集中管理、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移交时涉及的事业编制和公共财政经费基数一并划转;涉及的资产,在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间或国有企业之间可实行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指导意见》要求,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对仍留在企业的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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