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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务工人员连办3年居住证可申请公租房
2017年09月05日 09:42:22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 贾政

(原标题:连办3年居住证 可在穗申公租房) 

  2017年7月13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发布了《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近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正式印发《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做了相关规定。据了解,《细则》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连续办理居住证5年缩至3年

  记者了解到,与之前的试行稿相比,《细则》放宽了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首先,《细则》删除了对来穗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租房收入和资产方面的限制,有资格申请公租房人群范围更广;其次《细则》放宽了连续办理居住证年限,将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由5年以上缩短至3年以上;第三,《细则》放宽了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要求,删除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继承房产或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离婚析产”的限制,与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保持一致。 

  记者了解到,《细则》规定,在优先配租积分范围方面,“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人员、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累计超过3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被纳入“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群体”,可通过积分的方式,获得优先配租积分;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也被纳入优先配租积分范围。

  租赁期限调整为5年

  此外,《细则》还调整了公租房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其中,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3年调整为5年,与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保持一致。租金标准方面,不再设定收入线准入标准和资产限额,因此租金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予租金减免。

  据了解,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计划年内推出供应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约1000套,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来穗务工人员供应。具体供应时间、项目信息等将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

  哪些人可申请公租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违规将被载入信用系统

  《细则》规定,租赁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者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者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者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四)承租人有犯罪违法记录;

  (五)承租人不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承租资格,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标签:公租房;居住证;公共租赁住房;广州市;务工人员;细则;承租人 责任编辑: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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