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著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换言之,著名商标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选择和购买商品时,都习惯不看质量先看“牌子”。比如,很多消费者去外地游玩时,都会选择当地一些挂着“老字号”牌匾的饭馆就餐。今后,这些由地方评选认定的所谓“十大品牌”“老字号”等牌匾将消失不见。
记者近日从权威部门获悉,在全国各地已实行了十几年的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面临终结,有关地方性法规将被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号”等评比也将被叫停。
有数据显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大约有1万件以上,全国4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而且几乎都是以行政认定的方式。
一方面,被评为著名商标后,企业可以在招投标等方面得到保护和奖励。比如,很多地方政府采购将是否为著名商标作为重要指标,著名商标可以加分,还有些地方直接规定,只有著名商标才可以参与招投标;在进驻超市大卖场等方面,也可以得到直接的现金奖励。另一方面,地方认定评选出的著名商标也有明显泛滥的趋势,出现缺乏公信力、与消费者的感受和正常情理不符等现象。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专家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地方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形成的,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市场经济,需要重新审视这一制度。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108名知识产权硕士联名上书
今年3月14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有媒体曝光了陕西西安地铁3号线使用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是问题产品,同时还揭露了该电缆使用的“五胜及图”商标系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事件发生后,针对驰名商标被有的地方政府当成一种荣誉,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由地方政府评选认定的做法,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媒体公开发表署名文章——《提高认识澄清误区,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其中明确指出:“由政府组织评选认定,是用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誉为个别企业担保背书。”“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张茅表示,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越位”的巨大风险。要认真吸取西安“电缆事件”教训,规范驰名商标认定、暂停著名商标认定,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改革由政府进行行政认定的传统方式。
4月26日,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组织下,来自17所高校的108名研究生联署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并提请对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性且问题丛生的著名商标制度的进退与存废给予积极指导。主要理由是,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这是对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已经改变的原驰名商标制度的变相恢复。
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核心:提供特殊保护
经梳理,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1部。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部。另据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情况,除地方性法规外,各地还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关于著名商标的规范性文件。
从核心内容看,这些地方规定中一般包括认定著名商标的程序(通常依申请认定,以工商部门为主导,程序设置较为原则粗泛)、认定著名商标的实质条件(主要包括商标使用期限、产品质量合格、经济指标领先、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健全等)以及对著名商标的延续认定和撤销等方面。
对著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措施是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规定标注著名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企业字号、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提供跨区域协同保护,比如,广东省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跨类保护,比如,北京市规定,经市工商局批准受到全行业保护的著名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造成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殊待遇。比如,浙江省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词。
专家: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条例规章中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字样。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著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换言之,著名商标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
1996年8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一次认定,三年有效”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2001年12月我国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及2003年4月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废止了上述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只是在解决商标纠纷等案件中,应当事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主张而进行的对案件此节案情的事实认定。2014年5月,我国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新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了著名商标,但后来删去了。“当时商标法修改时认为不应该授权地方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理由主要有二:一是驰名商标制度在国际公约中非常明确。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三者如果并存会非常乱。而且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与国际公约不相符合,没有必要建立单独的著名商标制度;二是从比较法角度,也无建立著名商标制度之必要。”
法工委: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收到108名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启动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地方规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其实质是将著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由政府有关部门结合企业和商品的知名度、产品质量和销售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比和认定,由政府对企业和产品作出评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和保护。这项制度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一些弊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本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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