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网上销售药品应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
2017年11月15日 10:42:44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人民网北京11月15日电 据食药监总局网站消息,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办法》提到,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办法》强调,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计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办法》指出,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药品销售;药品经营;网络药品;网络;药品生产;个人消费者
责任编辑:蒋敏华
热点新闻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