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24日消息(记者刘乐 焦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宗教商业化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些宗教界人士对多地出现的“名山被上市”、“寺庙被承包”、“僧尼被假冒”等一系列乱象表示痛心。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去除病灶需要对症下药,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宣部、中央统战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对症佛教道教领域出现的商业化乱象,从10个方面提出了治理的具体举措。十大举措对于营造良好宗教风气又有着怎样的意义?能不能扫除尘垢,唤回净土?
佛教道教总体平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投资建造、承包经营寺庙宫观等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所关注。商业化问题解决不好,会败坏社会风气,引发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何蓉认为,《意见》主要针对的是佛教道教商业化方面存在的一些乱象,“社会反应比较大的是寺庙承包、假冒僧尼诈骗信众和游客,还有景区包围寺院,门票非常高。所以,在2012年宗教局一个关于处理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的意见中把这个称之为乱象。”
对于一些寺庙和道观过度商业化的乱象,不论是信众还是游客普遍比较反感,“我认为不合适,这就是捆绑,有些东西不在大,还要有实质性的东西,主要是佛教文化,不是外面的人造景点。”还有老百姓说:“过度商业化确实不合适,给游客带来的就是门票上涨。”
这次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从10个方面提出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具体举措。《意见》明确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意见》还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非宗教活动场所、团体、院校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献。
根据《意见》,宗教活动场所外将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严格控制。关于宗教场所门票等收费项目,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还明确规定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非宗教场所、团体、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政干部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
何蓉研究员表示,12个部门联合下发《意见》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既体现了对这方面问题的重视,也是势所必然,“这么多部门一起来做这个事情,因为在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不仅仅是宗教管理部门的事情,要很多部门共同完成管理工作。宗教工作范围比较广,涉及的社会因素也比较多,所以12部门共同下发(通知),一方面是对现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势所必然。”
中国佛教协会综合研究室主任明杰法师昨晚(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佛教界对《意见》的出台高度关注和坚决拥护,“这个《意见》将在新时代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国佛教协会将引领全国佛教界会认真做好《意见》的学习和宣传,继续着力加强佛教的自身建设,自觉抵制商业化不良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治理佛教商业化的问题。”
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孟至岭昨晚接受采访表示,《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有利于维护佛教和道教界合法权益,确保健康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我们坚决拥护《意见》精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治理工作。同时,道教界要加强自身道风建设,严于律己,加以改进,对社会风气、净化人心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十点措施中,第九点在昨天受到了关注,即要求各级党政干部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
在寺庙承包经营,滥塑宗教形象等种种“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乱象的背后,不仅有资本冲动、利益驱动,更有一些地方政府的推波助澜。客观而言,这些引入商业资本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周边旅游,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实惠,但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破坏宗教形象,败坏社会风气,滋生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抵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并非禁止一切佛教道教领域经营活动。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开设法物流通处、素餐馆等,只要其收益用于场所自养,其举办的活动与宗教主旨相符或属公益慈善事业,即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当然,对这类经营活动也须加强监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等,防止其打擦边球走了样儿变了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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