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购买来的探测仪,郭某等人在石景山隆恩寺附近实施挖洞盗墓,在挖了一20余米的盗洞还没有挖到任何文物时,3人就被警方抓获。日前,本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并宣判,郭某等三人因盗掘古墓葬罪未遂被判处管制2年至8个月不等。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7年4月初至5月4日间,被告人郭某 、岳某、刘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隆恩斯99号院后山南麓对一座明清时期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在法庭上,郭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他犯盗掘古墓葬罪事实有异议。他称自己是挖玉石的,不认可盗掘古墓葬罪,自己没有挖到古墓葬,也没有鉴别古墓葬的经验,他的仪器可以显示这个地方有矿藏,比如黄金、珠宝一类。岳某、刘某则表示认罪。
根据供述,郭某认识了从事盗墓的“老四”,并通过“老四”联系到了岳某,后两人便商议在石景山隆恩寺附近盗掘墓葬。在山上转了几圈后,他们决定下手。郭某花费7000元购买了可以探测金矿、玉石的探测仪,通过仪器的探测确定了挖掘地点。他们还购买了挖掘盗洞需要的锤子、铁锨等工具。
岳某说,由于上山的入口在某大院内,他联系了一辆有大院通行证的黑车方便通行。盗掘时间是从3月到5月,开始他们在白天挖掘,后来因为清明节期间上山祭拜的人多,为了避开上山的人,他们就把时间改成了晚上。只要天气好,几人便晚上七八点钟上山,趁着夜晚挖掘,然后第二天凌晨4点下山离开。在挖掘时,郭某负责操控探测仪,确定挖掘方向并指挥,其他人则负责挖掘盗洞,并将土运出洞口,丢弃在附近。他们还采购了发电机、电镐用于挖掘,每天大概能向前推进几十厘米。
在他们的挖掘盗墓持续了一个半月左右的时候,有关部门在巡查时发现了盗洞,郭某等人随后被抓获,此时他们已经挖了20余米,但没有触及塔基和地宫。除了挖出两块“水晶”和“玉”,他们并没有挖到什么东西,这两样东西经鉴定也都是普通石头。
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出具了调查说明,确认盗掘现场附近为三座古代墓塔塔基,初步判断为隆恩寺僧人墓地。该区域地下文物埋藏较为丰富,文物部门曾在盗洞东侧发现清代宗室墓葬,具有较为重要的文物价值。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岳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但因三人没有挖到墓穴及塔基地宫,没有涉及古墓葬文化层,未损坏历史、艺术、科技价值,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管制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岳某管制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刘某管制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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