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被撞索误工费被称荒唐
2015年10月26日16时许,在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王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行进途中,与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63岁的崔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辆所有权人虽为衡水某货物运输公司,但已经由王某购买。事故发生后,崔某被送到东光县医院救治,治疗过程中王某垫付医药费3000元。
随后,崔某与保险公司打起索赔官司。法院查明,崔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误工费及营养费等共计96526.98元。其中,医药费8106.24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方面,法院认为,根据崔某提供的误工证明、工资表和单位营业执照,可以认定崔某月收入2400元,其误工期为90至120日,酌定105日,二次手术期间的误工期为30日,误工费共计10800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崔某下列损失: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万元;交强险伤残赔偿项下77020.74元;商业险项下医疗费、伤残赔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53.12元。以上四项合计91573.86元,崔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返还王某垫付的医药费3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崔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实属荒唐。崔某提交的误工证明并未附有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负责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故崔某提交的误工证明及工资表均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该公司不予认可,因此不服提起上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国家鼓励老年人进行与之健康、体力相当的劳动,并保护其合法所得。崔某虽超过退休年龄,但保险公司无证据表明崔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崔某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在东光县某公司务工,并提供了连续3个月的工资表证实其收入。一审法院按司法鉴定误工期酌情(按80元/日)支持其误工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沧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过了退休年龄依然能讨误工费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河北省总工会公职律师贺耀弘解释,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老年人虽然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他们仍受其他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作为一般法,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并不区分是一般成年人的误工损失,还是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均应一律予以赔偿。作为特别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就已丧失劳动能力。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断定误工费的依据。支持或者不支持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所处的家庭环境及生存环境来确定。
贺耀弘表示,随着医疗发展和社会进步,老年人继续就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退休职工被用人单位返聘或者重新就业的越来越多。与一般成年劳动者就业相比,老年人参加劳动要更加提高法律意识。在工作单位工作,应注意与工作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并注意保留相应劳务报酬收入的凭证,一旦不幸发生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事故时,这些可以作为误工损失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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