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在省公安厅召开。当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对《条例》的5大亮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亮点1:适用范围涵盖省内外
《条例》规定: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外被确认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这一规定避免了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出现空白的现象。如果河南人在外地见义勇为,得到认定但未享受到奖励和保障,回老家河南也会得到认可,享受相应的奖励、保障等。
亮点2:申报和举荐主体多元化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近家属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和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亮点3:最高奖励超过100万元
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是《条例》备受关注的一大焦点。《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分为四种: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其他奖励。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以上的奖励。
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颁发特别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0万元特别奖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特别奖金。
亮点4:后续保障单独成章
与外省不同的是,我省《条例》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分为两章:“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更加充实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子女在接受学前教育时,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时,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亮点5:医疗费可先由医疗部门垫付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对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见义勇为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费用超过50万元,由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先行垫付、暂付的单位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以上的奖励。
●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颁发特别奖金,其中,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100万元特别奖励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伤残等级,颁发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特别奖金
(原标题为《 奖金可累计申领 见义勇为最高奖励超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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