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上访登记,山西访民宋桂青通过照相、打印的方式复制了本人、姐姐及父亲的居民身份证,不料因此被指控犯伪造身份证罪。
宋桂青经历4次裁判,吕梁中院终审裁定其犯伪造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宋桂青不服,她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向山西高院申诉。
1月18日,澎湃新闻从山西省高院新闻中心证实,山西省高院确已就宋桂青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吕梁中院再审此案。
历经4次裁判获刑1年9个月
宋桂青是山西孝义市人, 2008年,她的哥哥宋满库在一起纠纷中被杀,凶手被判无期,家属认为凶手获轻判,遂多次上访。
2014年2月,宋桂青在北京上访期间被孝义警方带回并刑拘,理由是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
吕梁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宋桂青为了方便上访,将真实身份证照相后制作成三张假居民身份证,并多次使用伪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赴京上访登记。山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证明,宋桂青持有的三张疑似伪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为伪造证件。
2014年11月,孝义市法院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宋桂青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宋桂青不服,她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请求上级法院宣告其无罪。
2015年6月,吕梁中院认为原判认定宋桂青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孝义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11月,孝义市法院重审再次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宋桂青有期徒刑1年9个月。宋桂青仍不服,再次上诉。2016年5月,吕梁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宋桂青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获山西高院指令再审
裁判文书显示,孝义市法院重审时认为,伪造居民身份证是指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本案中,宋桂青持有的伪造身份证是将真实的居民身份证采取正、反两面照相的方式,用相纸打印,裁剪至真实身份证类似的尺寸大小,并粘贴而成,并多次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上访登记,其行为符合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
吕梁中院终审裁定也认为,宋桂青作为无制作权的自然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证,其行为确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宋桂青不服终审裁定,向山西高院提出申诉,她认为,自己没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的信息、照片都是真实的,她只是拿它当复印件使用。
刘金滨认为,被指伪造的身份证尺寸与二代身份证原件不一致,不能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识别,与居民身份证证件标准也不一致,不能认定为假身份证。
刘金滨还认为,宋所持有的身份证均系自己或亲属的,皆已获得授权,其行为没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2018年1月16日,刘金滨拿到到山西省高院作出的指令再审决定书,决定书称,宋桂青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指令吕梁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普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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