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把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印发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决定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打赢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实施方案》明确,把整治重点放在对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地区,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商贸集市、农牧业生产等涉黑涉恶问题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嘎查村“两委”、苏木乡镇站所工作人员等基层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查处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工作推动不力等三类问题。
《实施方案》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全区各级纪委监委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上开通举报专区专栏,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广泛收集排查问题线索。把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纳入巡视巡察工作内容,着力发现问题线索。会同公检法司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全面排查梳理,摸清问题底数。要在“雁过拔毛”式腐败集中整治、“拍苍蝇”行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基层“三务”公开专项行动中注意发现和查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优先查办、挂号督办、一查到底。要会同政法机关建立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和查办结果反馈机制,做到纪法衔接、协调推进,切实提高扫黑除恶和反腐“打虎”“拍蝇”的整体性、协同性,揪出背后的“保护伞”。
《实施方案》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扫黑除恶列为“两个责任”督导清单内容、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督促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压实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重视不够、责任不清、分工不明、措施不力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工作推动不力、有黑不打、有恶不除、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对“保护伞”惩治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要从严从快处理。对向黑恶势力和团伙通风报信、给案件调查工作设置阻力和障碍、为涉案人说情开脱、干预案件调查处理的党员干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线索。举报电话:(0471)12388;举报网站:neimeng.12388.gov.cn;举报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1号,邮编:010015)。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上述举报方式检举揭发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线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十种表现”问题线索。(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 责任编辑 张祎鑫)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