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公司非法海捕910万公斤被索赔1.3亿元
捕捞数量经测算达20.3亿尾 检察机关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至2017年禁渔期内,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组织、指挥人员使用禁用网具在山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910余万公斤。3月22日,江苏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涉事公司和何延青等1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6名被告及涉事单位修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亿余元及损害调查、评估费用。
渔业公司非法捕捞
910余万公斤水产品
3月22日,江苏检察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情况。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何延青、王文波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组织、指挥被告人于新华、王建强、王文玉等人,驾驶被告单位山东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经营的3对渔船以及挂靠该公司的3对渔船,从山东荣成石岛码头出发,先后在山东、江苏所辖的黄海禁渔区内,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标准的禁用网具,采取国家严令禁止的双拖网形式捕捞鳀鱼、方氏云鳚等水产品。同年5月31日,江苏渔政部门在连云港海域将正在非法捕捞作业的4艘渔船查获,现场查获大量渔获物。
2017年6月1日,江苏海警支队对该案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2015年至2017年禁渔期内,被告人何延青、王文波在经营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期间,组织、指挥被告人于新华等人驾驶渔船,伙同其余被告人使用禁用网具在山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910余万公斤。
据检察机关介绍,该案采用的双拖网作业方式直接从海洋底层进行捕捞,双拖网网眼为10毫米,且加内衬,可将2毫米至3毫米的小鱼也一网打尽。而5月份是黄海海域大量产卵群体洄溯产卵的季节,此行为对部分海域幼鱼等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
检察机关请求判令
1.3亿元生态修复费
在此案中,被告单位负责财物监管、沟通联络、物资补给、渔获处置、工资发放并决定出海捕捞时间和作业海域,有组织地在禁渔期非法捕捞,而非法捕捞行为涉及的海洋鱼类、头足类生物多达29种。
经检察机关审查,被告单位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何延青、王文波等1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46名被告及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建立海洋牧场等方式,修复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亿余元及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月22日,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起诉至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态修复方案
经过渔业专家研讨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追溯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希望通过公益诉讼寻求生态修复,经过与海洋渔业领域专家学者反复研讨,提出的上述修复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多元性。
工作人员称,纵观全国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对资源环境的补偿修复方案多为费用赔偿,“我们建议判令被告人承担修建海洋牧场、增殖放流的费用外,还结合被告人劳役代偿、警示教育、赔礼道歉等多样化选择,针对被告人的不同赔偿能力采用可操作性强的区别化修复措施”。
对于1.3亿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介绍,在检察机关提出的修复方案中,赔偿原则是“损害什么品种赔偿什么品种,损害多少数量赔偿多少数量”,主要以“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劳役代偿”的形式分期实现,对生态损害的评估,则用鱼类损害数量来计量。而本案中,被告人2015年至2017年伏休期间海上违法捕捞的数量为910余万公斤,根据折算,捕捞尾数约为20.3亿尾,投放这些尾数的鱼所需要的资金就是赔偿费用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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