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自主经营是商家的权利,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
沃尔玛作出“商业决定”
“沃尔玛不让用支付宝结账了!”3月23日晚,重庆一位消费者在微博上爆出当地一家沃尔玛超市暂停使用支付宝支付的消息。
首先佐证这一消息的是该消费者贴出的一张手机拍摄的该店公示:“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本店支付方式为:微信支付、银联卡、信用卡、预付卡、现金(暂停使用支付宝)。同时,为回馈广大消费者,将于2018年3月15日起至4月1日止,展开微信支付满减活动,届时具体活动详情见店内公告。”接着,类似的告示在四川成都、云南昆明等地的消费者指尖被相互转发。
沃尔玛云南地区相关负责人随后证实:“3月15日开始,昆明所有沃尔玛店(共15家)都已暂停接受支付宝支付,而且整个华西区(包括云南、贵州、四川、重庆)的91家门店也都暂时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
之后,沃尔玛中国正式回应媒体和消费者,称从2018年3月15日起,沃尔玛华西区和微信达成深度合作关系,将推出独家优惠,并进行更多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精准营销合作。同时,3月15日起,沃尔玛在华西区的91家门店暂时停止接受支付宝支付,“这是一个商业决定,沃尔玛不定期对业务进行回顾”。
沃尔玛宣布在部分门店暂停接受支付宝支付的消息,迅速引发围观,“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涉嫌垄断”“这是不正当竞争”等声音接连出现。这样一个“商业决定”,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涉及侵权?能不能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围绕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和法学专家。
属于自主经营范围
面对沃尔玛的这一“商业决定”,3月23日晚间,微信官方给予正面回应:“我们尊重沃尔玛的商业选择。”3月26日新浪微博认证“腾讯公关总监”的张军表示:“其实现在任何一个第三方移动支付,都还处在跟商家沟通、推广接入的过程,接入与否的主动权基本上掌握在商家手里,第三方支付对于商家来说,只是一个可选择项,而不是必选项。”“微信支付要做的,就是为商家提供一系列数字化工具,不获取商户数据,尊重商业隐私,从而获得合作伙伴的信任和认可。”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蚂蚁金服(支付宝)相关负责人,后者表示对此事不作回应。
而不少消费者感觉到了支付的不便,连连吐槽:“居然不能用支付宝,辛辛苦苦选了一堆东西结果付不了款”“连煎饼果子都可以用支付宝的年代,那么大的超市不可以”……
网友OnTheWay认为,这是沃尔玛“站队”腾讯系的结果。有媒体随后公开了相关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2016年6月,沃尔玛与京东宣布达成深度战略合作。目前,沃尔玛是京东的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2.1%。与此同时,拥有微信支付的腾讯则是京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1.25%。自从入股京东后,沃尔玛变成了腾讯新零售阵营中的一员。”
“不少人在猜想,是不是腾讯在后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以为,每个商家在选择顾客用什么方式付款的问题上,有自己的选择权,这属于商家自主经营的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对记者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认可,“企业确实有经营自由,可以选择和阿里合作,也可以选择和腾讯合作,因为法律无禁止皆可为。除非,它属于市场中的具有垄断地位的人,并且滥用垄断优势。两个要件同时具备。”
涉嫌垄断结论为时过早
那么,沃尔玛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并且滥用垄断优势呢?
“沃尔玛是公认的商业巨头,沃尔玛在昆明的购物超市中属于行业巨头,由于品牌、供应商等因素,沃尔玛在零售渠道具有相当的市场垄断地位,所以这种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对某一种支付方式实施交易条件限制的行为,构成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专家分析道。
刘晓春则持相反意见,她认为,从目前的影响来看,沃尔玛拒绝支付宝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支付宝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受到侵害,也没有对整个竞争秩序产生损害,因此,“在我看来,沃尔玛的这些门店远远没有到市场支配的地步。”
记者查阅反垄断法发现,对于什么样的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17条作了这样的界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对此,刘俊海表示,主张某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得看它市场份额的真实数据,需要举出充分的证据,不能妄下断言。
这一观点也得到其他专家的认同,一位长期研究互联网企业竞争问题的反垄断法专家对记者说,从目前事实看,沃尔玛中断与支付宝之前既有的合作关系,属于拒绝交易,涉及反垄断法第17条第一款第三项,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那么沃尔玛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如果有,它在哪个地方有?对于传统企业,比较好判断,就是看市场份额。这关系到市场化多大,市场化相当于分母,市场化越大,市场份额越小。那么,沃尔玛属于什么领域的市场,分类不同,市场份额计算结果就不同。属于日用商品零售类,还是其他更广泛的分类?因为目前界定不明、数据不全,所以这个市场份额是多少也是不确定的。
针对有网友提出的,沃尔玛行为还涉及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这位专家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这不是不正当竞争法管的事儿。”
对于沃尔玛的做法是否属于排他性交易,这位专家指出,“排他性交易,就是独家交易,除某一方之外,我不跟任何一方交易。沃尔玛说支付宝不可以,微信可以,但没排斥其他的移动支付方式,所以不能界定沃尔玛是排他性交易。”
是否违约并不明确
那么,沃尔玛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呢?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企业或者商家可以选择自主经营的方式,但不能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上分析,沃尔玛这一决定,首先可能存在毁约。沃尔玛华西地区门店与支付宝之前建立了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对此,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岳业鹏博士分析,支付宝和沃尔玛之间此前建立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肯定达成了书面约定。此次停用支付宝支付,是不是毁约行为,要看双方协议的具体规定。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合作期限在2018年3月15日之后,那么,沃尔玛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如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期限就到3月14日,那么沃尔玛3月15日开始停用,就不存在违约;如果双方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期限,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合作。
如果属于违约行为,如何追究违约责任呢?岳业鹏说,沃尔玛和支付宝之间的双方合同,与消费者无关。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支付宝才有权要求追责。
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得到尊重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自主经营是商家的权利,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
邱宝昌指出:“之前消费者在沃尔玛门店可以用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支付习惯已经养成了,现在突然宣布支付宝不能用了。对于习惯使用支付宝结账的消费者来说,这一行为剥夺了他们自由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在中国境内支付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商家应该包容,给予消费者支付工具选择的自由,而不应拒绝某一类支付工具。
刘晓春也认为,商家拒绝某一支付方式的行为,从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商家自己的声誉角度看,是负能量的。靠堵、防竞争对手的方式发展,实际上在舆论上、在形象上会减分。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支付宝和微信来说,大家其实都是“国民级”的应用,都代表了中国互联网的成长和进步,没有必要非此即彼。正常来说,任何商家都会给用户提供尽量多的选择,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为自己的第一宗旨,由用户自己选择要使用什么样的支付方式。
刘俊海认为,支付品牌在中国的发展,取得了了不起的成绩,是正能量。应当鼓励公平竞争,打造更多的支付平台,谋取消费者福祉最大化,增强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营造一个诚信、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的支付市场生态环境。对于未来发展趋势,刘俊海告诉记者,2018年3月28日,人民银行召开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到“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一旦有了央行的数字货币,消费者购物就可以电子支付,不用带现金了,这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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