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1日,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一未成年人在面包车内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发生后,南岳区检察院迅速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展开引导侦查取证工作,通过参与案件讨论及跟踪案件取证进程,适时掌握案情及证据变化。4月13日,该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谭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该案被害人倪某系衡阳市南岳区某中学女学生,3月30日傍晚,犯罪嫌疑人谭某与倪某相约外出唱歌。途中,谭某骑摩托车搭乘倪某和另一同伴至岳云路口时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双方口头协商不报警各负其责。倪某与同伴离开现场后不久便感觉腹痛难忍,倪某的朋友随即拨打了120,但谭某担心治疗费用过高竟拒绝医生送倪某就医的建议,而是带其到一小诊所简单处理了外伤。之后,倪某仍旧腹痛不止,谭某在同伴的劝说下带倪某到医院,在得知需付费治疗的情况下,谭某不肯出钱治疗也未联系倪某的家人,而是将其抱到自己的面包车上休息。31日凌晨3时许,谭某将面包车停至紫观阁小区附近的马路,留下倪某独自一人在车上,然后离去。当天早上倪某被人发现死在车中,经法医尸检结果认定死者系外力导致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致死。
该案系重大案件,且牵涉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恶劣。南岳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积极以逮捕证据标准与侦查工作同步衔接,全程引导和监督侦查工作,力争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全面解决案件证据的确实、充分及合法性问题,从根本上保障案件质量和提高批捕效率的主动权。
在该案中,谭某搭乘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受重伤,谭某事发后一直呆在倪某身边,既有能够救助倪某的行为能力,也有救助倪某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及交通运输条件,但谭某在客观上不仅不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也没有联系倪某的家人,且其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导致倪某发生死亡的危险,仍然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在凌晨3点时仍将重伤后已不能行动的倪某放在自己的车内,随后自行离开。承办检察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在他人生命有危难之时该救而不救的典型不作为,造成了被害人倪某因为谭某的不救助行为而死亡的严重后果。”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检察官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联系交警对现场进行处理,而不要选择私了了事。如果因为自己的行为使得他人合法权益遭到现实、紧迫危险时,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救助,这不仅是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减轻罪责,实则也是在救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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