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人员受贿获刑6年
她帮助多名同行偷逃税款 收取了190余万元好处费
本报讯(记者张宇)作为一名房产中介公司过户专员,42岁的王海明伙同某税务所工作人员,帮助多名房屋中介偷逃税款,并收取这些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190余万元。记者今天上午从北京一中院获悉,王海明犯受贿罪,获刑6年,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人王海明的犯罪事实主要发生在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之间,集中在位于海淀区学院路、知春路等地的15套房屋的交易过程。
据王海明的供述,她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司办理二手房缴税过户。王海明说,她在2011年认识了税务所的工作人员杨某、刘某,协税员李某(三人另案处理),“我们公司的中介人员知道我和税务所的人员认识,就找我帮忙为购房人逃税。”
据悉,杨某、刘某所在岗位的职责是复核相关纳税资料并出具房产交易完税凭证,李某所在岗位的职责是受理、复核、查询房产交易纳税人申报资料。 王海明说,自己办理的主要是不满五年且唯一的房屋。这些房屋需要缴纳个税和营业税,但把房产证复印件的登记日期伪造为满五年就可以免缴个税和营业税。“大部分房产证复印件是我修改的,其余的复印件是中介人员修改的。”
于是,王海明伙同上述税务所工作人员,通过伪造房产交易原始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明等方式,不缴、少缴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收取中介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90余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缴。
王海明供述,她会根据具体情况向中介人员要应缴税款35%至45%的好处费,然后给予李某等人应缴税款30%至40%的好处费。
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明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海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海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海明以自己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市高院,市高院认为王海明不是在明知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主动到案,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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