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消费本地产品,规定取消职工休假,禁止城乡居民复婚办酒席……一段时间以来,不少“奇葩”文件引起舆论关注。据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37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和备案的规章150部,其中现行有效的78部。总的来看,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奇葩”文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出现“奇葩”文件的原因,既有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问题,也有不按法定程序出台政策文件的问题,还有监督不力、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是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效遏止“奇葩”政策文件出台。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在防止乱发文方面,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严守五个“不得”,即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守住了这五个“不得”,其实就是守住了越权发文的红线,守住了政府不得不作为、乱作为的底线。
为防止文件制发的随意性,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该严格经过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等环节。在广泛征求意见阶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坚持集体审议,就是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
只有强化源头治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纠正“奇葩”文件,防止类似文件再出现,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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