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天上午听取了《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草案提出,设立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卡,经营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区域。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开办小作坊、小餐饮应当申请许可证
市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作了关于《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的说明。她介绍,截至2018年初,本市小型食品业经营主体总数8万余家,其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97家、小餐饮3.79万家、小食杂店4.62万家、流动食品摊贩30万左右。实践中,小型食品业在方便群众生活、传承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据统计,近三年全市共发生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事故11起,占食品安全事故总数近四分之一。
实践中,小型食品业的准入制度不够精细,准入条件和要求亟待细化完善。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比如未建立小作坊食品检验、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记录制度,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难以追溯问题来源和责任主体。对于小型食品业来说,存在执法难以操作的问题。
李富莹介绍,规定草案明确了小型食品业范围,包括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草案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的开办实行许可管理,开办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申请许可证。开办小食杂店,应当自取得经营主体资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食药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卡。
设立食品摊贩需在乡镇或街道办备案
草案提出,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外,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区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的距离。
草案提到,设立食品摊贩,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卡。食品摊贩不得超出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凉菜熟食等
草案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违反本条规定,由食药监管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摊贩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提出,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小餐饮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草案对小作坊实行目录管理,要求区政府根据全市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域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货物生产批号、保质期等,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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