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记者获悉,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2018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7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确定,调整后预计全省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平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
普遍调整:
定额涨105元 定比加发3.3%
《通知》明确,本年度调整提高的伤残津贴额将从2018年1月1日起予以补发,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渠道予以保障,各地要确保在2018年9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201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今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一类是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调整后,预计全省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平均伤残津贴约为3482元。
普遍调整包括:除了每人每月105元的定额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还可再享受3.3%的定比调整。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计算定比加发调整额;今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本人首次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计算定比加发调整额。
倾斜调整:
逾70岁再享受倾斜加发额
对今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分别加发50元、100元,全年共计分别加发600元、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对年满80周岁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每人每月加发50元,按月发放,并纳入今后年度调整基数。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平均水平的,按该市平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提高“托底线”:调整至每月2732元
今年调整“托底线”从上年的2486元提高至2732元。即: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上述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后,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2732元的,也调整至2732元标准发放。
另据《通知》,201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6.5%,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而职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也可办理伤残退休手续,可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伤残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的75%~90%核定,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选择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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