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 最高法详解如何网上审案
视频开庭定纷争 主审11类案件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最高法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作了详细解读。该规定自9月7日起施行。
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
《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
在案件管辖方面,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其中包括11类纠纷,即: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上述案件互联网特性突出,证据主要产生和储存于互联网,在线审理既方便诉讼,又有助于通过审判创制依法治网规则。
《规定》确立了在线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这一规定有助于推动审判方式、诉讼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适应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不过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另外,《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建设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专用平台。依托该平台,互联网法院开放数据接口,有序接入相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的涉案数据,在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技术中立的基础上,实现身份在线核实、证据在线提取、信息在线流转,推动形成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互联网审判模式。
亮点解读
多种在线方式认证身份信息
在身份认证规则中,互联网法院必须通过身份认证环节确保“人、案、账户”匹配一致。《规定》明确可以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认证。
而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淘宝账号、微博实名等网络实名认证方式进行身份认证。考虑到目前网络实名认证的主体、方式和标准并不统一,无法确保行为人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规定》未使用“网络实名认证”表述,但并不排斥实践中适用能够科学确认身份真实性的网络实名认证方式。
实物证据通过扫描、翻拍等方式电子化
《规定》明确了线上、线下两种证据类型的具体举证方式。对于线下证据,当事人可以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转化为电子数据后上传至诉讼平台。对于线上证据,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自己占有的在线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提供链接、上传资料等方式导入诉讼平台。二是互联网法院可以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获取相关案件的结构化信息,并导入诉讼平台,例如,电子商务平台存储的网络购物纠纷中买卖双方主体身份、购买时间、购买物品等信息。对于这类信息,互联网法院可以直接向双方当事人提供,供其选择证明自己的主张。
鼓励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留存证据
目前,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主要依靠公证程序,程序复杂繁琐。互联网法院案件在线审理和大量证据在线的特征,客观上要求打破通过公证程序认定真实性的单一途径。
基于以上考虑,《规定》明确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一是在认定对象上,涵盖对电子证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等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二是在审查内容上,强调对电子数据生成平台、存储介质、保管方式、提取主体、传输过程、验证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三是在认定方式上,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取证存证平台等对证据进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弥补仅依靠公证程序认定电子证据的不足,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在线庭审采取视频方式进行
在线庭审是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核心环节。《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适用在线庭审不局限于简易程序案件,也包括普通程序案件。并且,在线审理也要符合庭审亲历性和直接言辞原则,应当采取视频方式进行,不能单纯靠图文或语音交流。同时,在线庭审程序可相应简化。另外,关于在线庭审纪律,《规定》明确,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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