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下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召开,介绍近期特别是中央扫黑除恶第5督导组进驻山东后,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情况,通报第一批集中宣判行动情况,公布一批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
9月12日上午,根据中央扫黑除恶第5督导组和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批集中宣判行动举行,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滨州等地的4个中级法院、15个基层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9件130人。
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4件12人(3件为漏犯到案),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人,海阳法院宣判的修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修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恶势力犯罪案件15件118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47人,济南历城法院宣判的金某某等恶势力犯罪案与寿光法院宣判的张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省法院副院长傅国庆介绍,这次集中宣判行动,吹响了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的集结号,积极回应了社会公众对专项斗争的高度关注,全省法院开展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
记者了解到,省法院已经印发通知,要求从今年9月份开始,凡是新受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要亲自担任审判长,同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进行专门考核、专门通报。
被告人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15名,分别是吴学占、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志、吴洪艳、吴风磊、林飞、杜建岗、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
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吴学占以泰昌公司或泰和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郭树林、郭彦刚、吴风志、吴洪艳、吴风磊、林飞、杜建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维护自身利益,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高利放贷、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方法收取贷款本息;为催还高利贷款,非法侵入苏银霞住宅,非法拘禁苏银霞、于欢;为争夺建筑工程,强迫华丰公司、金诚公司出让已中标的建设工程;为非作恶,横行乡里,非法拘禁、强制侮辱王某某,随意殴打焦某某、郎某某;为泄私愤,砸坏刘某奥迪A6轿车;以威胁手段,干扰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冠县交通局等机关工作秩序;向银行恶意举报,到银行滋事,干扰银行正常开展信贷业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
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4月,实施强迫交易犯罪2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入侵住宅犯罪1起,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吴学占个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李忠伙同他人实施强奸犯罪1起。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荣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郭树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郭彦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吴风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林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吴洪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杜建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吴风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严建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程学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书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么传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该案经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一审、聊城中院二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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