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随意投放生活垃圾 拟罚100元至200元
9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告中说,《意见稿》正在接受市政府审查,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实行管理人制度
《意见稿》中说,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同时提出“管理人制度”: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为管理人;单位自管的,自管的单位为管理人;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工厂等单位范围内,单位为管理人等。
第十七条提出了管理人的义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第十八条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推动低值回收 将合理布局回收点
《意见稿》提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供销总社,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并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生活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每月向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将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最高将罚3万元
《意见稿》对于违反本办法后的惩罚措施,也有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单位若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若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未密闭运输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欢迎用以下方式提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10月13日。
反映意见的方式:
1.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2. 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
3.传真请发至:86788348
华商报记者 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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