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师开展网上诊疗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2018年09月14日 10:57: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家长带着孩子前来挂号看病。 武俊杰 摄
中新网客户端9月14日电 1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此外,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标签:诊疗;3年;执业
责任编辑:丁慧刚
热点新闻
相关阅读
版权和免责申明
微信分享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