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事业单位资格审查,笔试第一,却意外被告知“因专业不符,面试资格被取消”。报考吉林省伊通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养护管理岗位的吕某遇到烦心事。“招考公告中,岗位限定交通运输、交通工程两个专业,我学的是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当时给县交通局打电话,反复确认可以报考,才报了名。”笔试通过、吕某被告知取消面试资格后提出异议,最终两个部门均决定取消他的面试资格。日前,伊通县纪委给予县交通局负责资格初审的相关人员相应处分和处理(10月14日澎湃新闻)。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招聘程序,资格审核是考试的前程序,并无“考试后再进行资格审核”或者“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程序要求和设计。吕某所报考的事业单位招聘,同样是在考试前一一进行了公布条件、资格审核等程序。然而,报考单位县交通局通过了资格审核后、笔试完,招考组织单位县人社局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推翻了县交通局的资格审核结果。
两个审核环节,从现实看,后者效力高过前者。这样的法外资格审核程序的设置,能够产生相互监督的效果,也可以把“资格”限定在更精准的范围内,但是,跨着笔试的前后两次审核,可能更多的是站在用人单位角度上所作的安排,而考生的正当利益,并未得到应有的考虑和保全。
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吕某并无过错。被取消面试资格,虽处分了有关人员,得到道歉,但考生搭进去的时间和精力,或失去的其他就业机会等无从弥补。到头来,受损的还有事业单位招聘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这样的两败俱伤,原本可以避免。要监督确保用人单位审核无误,组织单位的监督可否放在初审之后,直接进行资格复审?两个单位共同把法定的资格审核环节做好,将资格纷争都解决在笔试之前,现在看来能为双方避免很多麻烦。这是其一。
因为招聘方过错造成的考生考试资格被取消的情况,除了处分和道歉,出于弥补过错或类似信赖利益保护的考虑,招聘方可否给予无过错考生正常完成招聘全程的资格?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从多角度来探讨。事业单位未能严格把关,为这个错误买单的,不单有责任人员,可否还有考生原本可期待的未来?这是其二。
要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还要看到事件起因。实际上,因“专业不符”在初审后被取消面试资格的事件已有多起。“中国语言文学类不是中国语言文学专业”“装潢艺术设计专业不能带括号”“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不是电子工程”等等,每每难让考生释怀,难令公众信服,损害公职部门招聘规范和公正形象。针对学历人员的招聘,哪些是目标人员,招聘单位应当首先自己做到弄清、弄懂、校准。比如本次事件,县人社局和县交通局意见不一致,在吕某提出异议后,两家才派人到专业院校咨询了解相关情况。这样的工作为何不能做在资格审核阶段甚至更早一些?
避免让“专业不符”成为招聘单位不细致、机械操作的代名词,更不能让“专业不符”变为“萝卜招聘”的另一个大箩筐,公职部门需要慎重做好招聘工作的每一步。
(原题:三问“专业不符面试资格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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