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脏乱差一直以来不仅饱受诟病,而且更是我国诸多环境问题短板中的短板。在今天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的政策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司长苏克敬向媒体透露说,经国务院同意,由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共同制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发布实施。他说,除了两部门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唱主角”外,发改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财政部等国务院多个部门均承担了《计划》的实施任务。
《计划》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农村饮用水安全有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治理,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等一系列目标。
目前距离落实《计划》提出的目标已不足3年时间,苏克敬说,为了确保《计划》提出的目标能够按时实现,两部要求今年年底各省要出台实施方案。
苏克敬指出,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进行严肃问责。
农村饮用水源要划定保护区
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养殖业和种植业污染防治,《计划》指出,这些都是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因此,要将这些问题纳入首先需要解决的范围。
苏克敬说,围绕这些问题,《计划》提出了到2020年行动目标。其中,就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计划》提出,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同时,还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计划》要求,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要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力争实现九成垃圾得到治理
在我国农村垃圾问题存在由来已久。对此,《计划》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到2020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苏克敬说,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
《计划》还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实施整治全流程监管,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2019年底前,要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同时,《计划》还对农村污水处理提出要求,“到2020年,确保新增完成13万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计划》明确,各省要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优先整治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水源地及其输水沿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环渤海区域及水质需改善的控制单元范围内的村庄。
此外,《计划》还提出,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到2020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对于养殖业、种植业污染问题,《计划》也提出行动目标。
据苏克敬介绍,根据《计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同时还要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到2019年,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副司长李波告诉媒体,到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国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鄱阳湖和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10%以上。他说,农业农村部将牵头完成这项工作。
对于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计划》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农村污染整治纳入考核范围
针对《计划》提出的一系列目标,苏克敬说,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亟待提升。他透露,根据《计划》,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
就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苏克敬指出,将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计划》提出,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各省(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