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通过淮北当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等。据了解,这是安徽省首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请价款10倍赔偿金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相山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李某某在相山区友谊巷经营“每滋每客”麻辣烫店。2016年,李某某在自己熬制的麻辣烫底料中放入罂粟壳并将该底料出售给丁某,共计200斤,每斤售价20元,金额总计4000元。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麻辣烫底料用于其在淮北某大学校区经营的“每滋每客量贩麻辣烫”餐厅。
2016年9月20日,淮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该餐厅进行检查,现场提取了店内经营使用的麻辣烫汤底。经检测发现,提取的麻辣烫汤底内含有罂粟碱成分,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至食品中的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某明知丁某的麻辣烫店开在学生食堂,仍在麻辣烫辅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材料,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相山区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全部予以确认,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其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法院还认为,李某某对外出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40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其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价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赔偿具有惩戒性质,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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