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湖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深化落实河长制的基础上,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水库)湖长制,为巩固发展“五水共治”成果、改善湖泊(水库)生态环境、维护湖泊(水库)健康生命、实现湖泊(水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为高水平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在河长制总体框架下,将湖泊、水库统一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实现湖泊(水库)湖长全覆盖,完善湖长制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完成“一湖一策”方案编制,围绕湖泊(水库)水域空间管控、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落实各级湖长职责,构建与现有河长体系密切衔接的湖泊(水库)管理保护机制。2018年7月底前,完成对全省建立湖长制工作的考核验收。到2020年,主要湖泊(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进一步提升,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面达标;全省重要湖泊(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 Ⅲ类、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大中型水库完成管理范围划界。到2022年,基本完成所有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划界;实现湖泊(水库)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退化,全面建成湖泊(水库)健康保障体系。
二、湖长体系及职责
(一)湖长体系。跨省重要湖泊(水库)千岛湖(新安江水库)和太湖(浙江省境内),跨市行政区域的湖泊(水库)仙霞湖(湖南镇水库)和安华水库,其最高层级湖长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
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大型水库和市本级直管水库,其最高层级湖长原则上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的湖泊、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中型水库和县(市、区)直管水库,其最高层级湖长原则上由县级负责同志担任。
其他湖泊(水库)的最高层级湖长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负责同志担任。
最高层级以下湖长按照所在行政区域逐级分区设立,形成网格化、全覆盖格局。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水库),按要求抓紧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水库湖长原则上由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湖泊(水库)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水库)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省级湖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负责与跨省同级湖长的沟通协调,按照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调明确市的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市县级湖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制定责任湖泊(水库)治理保护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湖泊(水库)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乡级湖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湖泊(水库)治理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村级湖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水域的日常保洁等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县级以上湖长牵头编制“一湖一策”方案,其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具体编制工作。省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相应湖长制具体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湖泊(水库)水域空间管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划定湖泊(水库)管理范围,严格控制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科学划定湖泊(水库)生态缓冲带,将湖泊(水库)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明确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依法落实管控措施。涉及湖泊(水库)的流域、区域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水库)、违法占用湖泊(水库)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在湖泊(水库)上建桥、架设线路、围网养殖、采砂取土等新增建设项目和涉水活动;涉及湖泊(水库)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建设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对湖泊(水库)的不利影响,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无法避免缩小水域面积、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先于建设项目实施完成。
(二)强化湖泊(水库)岸线管理保护。强化规划约束,加快推进重要湖泊(水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合理划定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等湖泊(水库)岸线功能分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恢复和保持湖泊(水库)岸线自然形态。沿湖泊(水库)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加强环湖泊(水库)带生态建设,制定实施湖泊(水库)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强化缓冲带对湖泊(水库)的生态保护功能。
(三)加强湖泊(水库)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库)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严格控制环湖泊(水库)周边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实施全省节水护水“双达标”行动,实现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达标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达标。加强湖泊(水库)取水管理,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依法加强湖泊(水库)取水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以及未安装计量设施等违法行为。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目标,优化湖泊(水库)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维持湖泊(水库)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严格控制入湖泊(水库)污染物总量。制定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在环境容量超载的湖泊(水库)汇水区域内,日处理规模1万吨以上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22年前达到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完善全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修订。健全水功能区水质通报制度,实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污染物减排量考核,实行入河排污口“身份证”式管理。
(四)加大湖泊(水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推进千岛湖、太湖、东钱湖水库、长潭水库、湖南镇水库、黄坛口水库、珊溪水库、老石坎水库、沐尘水库、紧水滩水库等湖泊(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省级重点湖泊(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水库)要科学划定和优化完善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顿,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强化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开展湖泊(水库)藻类预警,严密监控湖泊(水库)富营养化。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因地制宜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引水排水等措施改善湖泊(水库)水环境。加强湖泊(水库)周边污染治理,建设污水零直排区;积极调整沿湖泊(水库)产业布局,加快推进化工、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转型调整;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养殖场线下网格化巡查和线上监控,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效;精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
(五)开展湖泊(水库)生态治理和修复。开展湖泊(水库)健康状况评估,对湖泊(水库)水生态健康状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沿湖泊(水库)社会经济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有针对性地提出生态修复措施,进一步提升湖泊(水库)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水库)的治理与修复,因地制宜实施河湖水系连通。开展美丽河湖建设,积极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湖泊(水库)型水利风景区。加强湖泊(水库)水生生物保护,严厉打击电、毒、炸等严重威胁水生生物资源行为,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湖泊(水库)上游源水区水源涵养,提升生态修复型人影作业能力,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形成生态净化带,强化周边湿地、湖泊(水库)岸线生态修复和保护。
(六)健全湖泊(水库)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湖泊(水库)、入湖泊(水库)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泊(水库)违法违规行为。对湖泊(水库)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湖泊(水库)水域岸线利用和填占水域、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动态监控。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巡查、执法巡查、养护管理巡查的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全省河长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计划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尽快明确各级湖长,确保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工作责任到人,建立层级分明的湖长责任体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全面落实湖长制。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级政府要抓紧摸清湖泊(水库)基本情况,划定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确权定界,严格管控。深入调查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各类问题,明确治理重点和难点,制定治理时间表和责任清单,建立“一湖一档”,编制“一湖一策”方案。对堤防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湖泊(水库),有关地方要积极开展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三)加大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强对湖泊(水库)管护、生态修复、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工作的支持。各地要建立资金使用审计追踪和绩效目标考评机制。加大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建设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积极探索创新社会资本投资湖泊(水库)生态保护管理合作模式,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工作。
(四)强化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大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的科技力量投入,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布设入湖泊(水库)干(支)流断面、湖泊(水库)水文信息、水质数据、水生态评估等监测站点,在河长制信息平台中补充完善相应功能模块,形成完整科学的数据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加大建设出入湖泊(水库)主要道路、人口集聚区域周边的在线监控设备,结合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加强对湖泊(水库)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实现立查立纠,提高管理保护水平。
(五)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把湖长履职考核工作纳入对应的河长制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湖泊(水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水库)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结合河长制宣传工作,加强湖长制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湖泊(水库)保护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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