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如果不让我见孩子 我就拒绝支付抚养费”
4年后突然出现的爸爸 她到底该不该见?
夫妻离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孩子。在离异家庭中,关于探视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不断。近日,市民高先生与前妻因探视孩子的问题发生了激烈冲突,咨询律师寻求法律解决方案。
就此事,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先后采访了涉案律师、高先生和他的前妻张女士。
事件 离婚后前夫“人间蒸发”4年
2014年10月,35岁的高先生与妻子离婚。法院判决女婴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3000元抚养费。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男方有探视权,但是探视孩子的时间、方式以女方(监护人)为主,双方协商解决。离婚后,高先生情绪低落,离开沈阳到海口工作生活。
据高先生前妻张女士介绍,离婚后,高先生仿佛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除了每个月准时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之外,这4年来,有关孩子的一切,他从没过问。
张女士告诉记者:“我们已经习惯了这种生活,我和孩子在我父母家生活。孩子健康成长,在她心中也没有爸爸这个概念。”
矛盾 前夫回沈后执意要见孩子
张女士说:“今年10月4日,我突然接到前夫电话,要和我当面谈谈。他情绪很激动,好像喝酒了,一定要见我。我不想和他见面,担心发生不必要的争吵。”
原来,高先生的工作从海口转回了沈阳,以后要在沈阳长期生活。他说:“我要定期看女儿,以前抚养费没差过,给抚养费就有权利看孩子。看孩子每月4次,探视地点由我选择,不在你家见,探视时间定在每周六上午。”
高先生说,以前没看孩子是因为自己在外地生活,现在回了沈阳,有充分的时间陪孩子。张女士一下子蒙圈了,突然多出个爸爸执意要见孩子,可在孩子的世界中根本没有爸爸的概念。
女方 看孩子的时间地点由我定
张女士思考后说,允许高先生看孩子,但孩子4年没见过他,需要一段时间过渡,他可以先和孩子见面,但不是以爸爸的身份。
张女士对高先生说:“见孩子的时候,必须有我们陪伴,如果你独自和孩子在一起,我担心孩子害怕,或者不适应。见面的场地应该在我家,我家的环境她熟悉,有妈妈和姥姥姥爷在,孩子安全感更强。”
男方 支付抚养费就有权见孩子
对于张女士的意见,高先生坚决反对。他说:“我是孩子的亲爸,我是爱孩子的,每月都付高昂的抚养费,自然有权利选择见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如果不接受我的方式,我就拒绝支付抚养费。”
“我单独和孩子在一起是想培养和孩子的感情。另外,我也不想见到前岳父岳母,见到他们会想起过去伤心的往事。”
“我是孩子爸,是永远爱孩子的。最初不见孩子,一是距离太远,二是刚离婚情绪激动,怕见孩子更激动。”
观点 不能因不让探视就拒付抚养费
因为和前妻意见不一致,高先生咨询了律师。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主任范旭静了解了事情经过后,说出了自己的观点。
范旭静认为,高先生混淆了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关系,不能因为有监护权的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就拒绝支付抚养费。范旭静说:“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给抚养费,是给未成年人的,不是给有监护权的一方,后者只是代未成年人收这笔抚养费,费用主要用于孩子生活和受教育享有的权利。”
至于探视权,范旭静说:“有监护权的一方要配合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探视是为了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如果对孩子造成惊吓,这样的探视也是不行的。”
此外,关于探视时间,父母要商定在适合的时间、适合的地点、适合的周期,探视不能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
建议 探视应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进行
范旭静说:“探视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中,对涉及探视权的问题,处理上都有差异。《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范旭静说,无论是法院依法判决还是当事人协商约定,确立探视方式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方便探视人与子女双方;二是有利于探视双方感情交流;三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其中,应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最主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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