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湖145名婴幼儿口服过期疫苗
金湖县疾控中心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成员已被全部免职
1月8日7点19分,今年25岁的张德(化名)接到了来自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防保所的电话,让他赶紧去“登记一下”。这时候,他才发现朋友圈已是铺天盖地的“过期疫苗”消息。
就在一天前,他刚满100天的儿子被带到金湖县黎城防保所接种脊髓灰质炎疫苗(以下简称“脊灰疫苗”)。“当时医生给孩子嘴里滴了几滴,又打了一针。”他回忆说,“整个过程很快,我们光顾着给孩子脱衣服,也没有注意看疫苗的生产日期。”
挂完电话,张德翻看记录本发现,儿子口服的脊灰疫苗正是批号为“201612158”的过期疫苗。“现在全家人急得不行,也不知道该带孩子去哪里检查合适。”张德说。
连日来,金湖县数百名像张德这样的家长都陷入恐慌。
1月10日下午,金湖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通报称,目前已查明有145名婴幼儿服用了过期脊灰疫苗。通报称,金湖县黎城卫生院和疫苗管理部门金湖县疾控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监管失灵”。目前,金湖县疾控中心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成员已被全部免职。“新的领导班子已经到位,今晚还将开会研讨下一步工作”。
被“遗漏”的过期疫苗
后来,张德了解到,1月7日,一位在医院工作的家长带着孩子接种脊灰疫苗时发现疫苗过期。这批脊灰疫苗批号为201612158,生产企业是北京北生研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1日。
据介绍,该批次脊灰疫苗是二价减毒活疫苗(OPV),俗称“小糖丸”,属于国家免费提供的一类疫苗,由疾控中心负责配送及回收。目前,家长们组建了“过期疫苗受害者群”,目前已有将近千名家长加入。
事发后,金湖县委县政府启动重大事件应急机制,连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事件处置指挥部,正在对事件展开调查,县纪委监委也介入调查。同时,该县已组织对全县所有医疗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消除过期疫苗、过期药品和过期耗材。
据当地一位家长蔡女士介绍,1月7日下午,金湖县副县长组织该县卫健委、疾控中心、涉事卫生院负责人与家长见面,并邀请江苏省疾控中心、南京市儿童医院专家现场答疑。专家告诉他们,“由于疫苗引起的反应大部分是在14天内,妥善起见,建议观察期间拓宽至40天,加强随访”。
专家在答疑现场表示,卫生院不应在长时间内出现多种批号疫苗混用情况,“这样容易造成混乱,应当尽快查清楚各批号启用时间、混用时间”。
1月10日,金湖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通报称,此次出现的过期脊灰疫苗系2017年5月9日由淮安市疾控中心冷链配送至金湖县疾控中心,金湖县疾控中心于当年5月18日冷链配送至黎城卫生院。
通报还称,2018年12月27日,金湖县疾控中心通知要求各接种单位将过期疫苗送至县疾控中心,集中送市疾控中心统一销毁。但黎城卫生院却没有报送“过期疫苗”,县疾控中心也未继续催报。
疫苗使用乱象丛生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发现,事情被曝光后,金湖县不少家长都去查询了自家孩子有无使用过期疫苗。一些家长发现,使用过期疫苗的情况不仅出现在批号为“201612158”的脊灰疫苗上。
“我家孩子4针过期,3针查不到备案信息。”32岁的罗梅(化名)自从发现女儿疫苗出了问题,已经失眠了两天。
记者查询发现,罗梅的女儿2015年4月6日和5月6日接种了两针批号为“20130320-2”的百白破,批次号为,有效期至2015年3月29日;2015年7月27日接种批号为“201308175-1”的麻风疫苗,有效期至2015年2月17日;2015年9月14日接种了批次号为“201304047-2”的乙脑(减毒)疫苗,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1日。
“短的过期了8天,长的过期了将近一年。现在想想都后怕。”罗梅说。
这并非个案。29岁的唐女士将儿子接种过的疫苗批号上网查询核对发现,很多注射于2011年的疫苗查询不到信息。
唐女士发现,其中有一针批号为“20120101-1”的“流脑A+CI”疫苗确认过期,网上查询过期日期是2014年1月1日,“我儿子打疫苗的时间是当年的1月20日”。
值得关注的是,多位家长表示孩子疫苗记录本登记一栏显示空白,导致家长无法查询疫苗是否过期。
今年32岁的蔡女士介绍,2018年12月12日,她4周岁的孩子接种了脊灰疫苗,医生没有记录疫苗批号。尽管孩子没有出现不良症状,“但一家人还是提心吊胆,打算这几天带孩子去大医院检查一下”。
另外,疫苗记录本信息登记错误的现象也存在。一位家长查询发现孩子出生后在医院接种的卡介苗也过期了。后来,她找到医院核实发现,防保所转抄医院卡介苗信息时,把“2017”抄成“2016”,因此造成误会。
“这只能说明疫苗管理人员和接种人员工作失职。”据一位疾控专家介绍,疫苗管理人员都要经过专业的预防接种培训才能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疫苗管理人员需要定期清查过期疫苗,也需要在疫苗出库时,仔细核对疫苗批号以及有效期,符合条件之后才能允许疫苗出库。另外,接种人员使用疫苗时也需要按照规定“三查七对”。
涉事卫生院疫苗管理混乱问题此前已被发现,但未整改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表示,理论上,在疫苗流通环节中并不会存在过期疫苗,法律并不允许过期疫苗进入到接种环节。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回收处理是不同的,一类疫苗由疾控中心负责,二类疫苗由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王月丹还表示,对疫苗接种点应该设有监管机制。一类疫苗由疾控中心管理系统负责,疾控中心有台账,每个接种点下发和接种的疫苗数都有电子记录,下发和接种数字相对应。在这过程中,不能排除接种过程中存在损耗,疫苗破碎或其他问题,导致一些疫苗没能够及时上报。
王月丹表示,过期疫苗的危害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过期疫苗效价不能保证,疫苗都存在有效期,过了有效期对人体免疫保护可能会达不到要求。第二,因为疫苗本身也是蛋白质,如果过了有效期也可能会出现变质,比如说防腐剂失效、细菌污染等问题。
据金湖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通报称,2018年,金湖县疾控中心两次对黎城卫生院进行督察,发现一系列问题。督察发现,黎城卫生院存在单日接种量过大,疫苗管理混乱、实际使用批号与出入库账册批号不符等问题,并下发整改通报。直到2018年12月15日,金湖县疾控中心再次督察,上述问题仍未整改,但县疾控中心并未促其整改,也未上报。
通报称,2018年12月28日,淮安市组织疫苗相关工作督察时,也曾明确指出黎城卫生院疫苗出入库账本、门诊日志和疫苗系统三者间在疫苗数量、厂家、批号等方面均存在不一致等问题,并要求一周内整改。但该卫生院并未整改到位,金湖县疾控中心也没有督查整改落实,以至于过期疫苗不但没有上报、上交,而且仍在继续使用。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超 实习生 郭阳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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